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望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東姝,黑龍江卓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被告:孫某,女,1975年3月31日,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孫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李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東姝到庭參加訴訟。張某、孫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張某償還李某某借款本金16萬元;2、要求張某給付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5月23日止的利息25600元,自2017年5月24日至清償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計付;3、要求孫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和理由:張某、孫某為夫妻關系。于2016年9月23日,張某與李某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張某向李某某借款16萬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月利率2%;還款方式為期滿一次性本息還清。同日,李某某與孫某簽訂《保證合同》,孫某承諾為張某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簽訂合同當日,李某某依約履行了出借義務,張某出具了借據(jù)。借款期滿后,張某未履行還款義務。
張某、孫某未作答辯。
李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jù):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借條、銀行卡對賬單、張某與孫某結婚證復印件。上述證據(jù)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能客觀反映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張某、孫某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依據(jù)李某某的陳述及對證據(jù)的分析,確認如下事實:2016年9月23日,李某某與張某簽訂借款合同,主要約定:張某向李某某借款16萬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月利率為2%;還款方式為借款期滿一次性歸還,利隨本清。同日,李某某與孫某簽訂保證合同,約定:孫某為張某與李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同日,李某某向張某履行了出借義務,張某出具借款金額為16萬元的借據(jù)一份。張某、孫某至今未償還該筆借款。
本院認為,李某某與張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及李某某與孫某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均合法有效。張某未按約定償還李某某全部借款,對本案糾紛應承擔違約責任。李某某要求張某償還借款本金及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孫某為張某該筆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故李某某要求孫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6萬元;
二、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的利息25600元,自2017年5月24日至借款清償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計付;
三、被告孫某對上述第一、二項被告張某應付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12元,保全費1448元,均由被告張某、孫某負擔(此款原告李某某已預交,待被告張某、孫某償還借款時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兩份,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帆
人民陪審員 傅瑤
人民陪審員 于洪梅
書記員: 紀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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