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貴州省畢節(jié)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玉國,河北陸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鐵十六局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縣寫北路29號,機構代碼10297839-2。
法定代表人:邱軍,該公司總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中鐵十六局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王志強
書記員: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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