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棗陽市吳店鎮(zhèn)。
委托代理人胡俊輝,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唐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被申請人唐某某。系唐某某之妻。
被申請人棗陽市金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棗陽市寺沙路813號。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李某某訴唐某某、唐某某、棗陽市金翔科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申請人李某某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要求將被申請人唐某某、唐某某、棗陽市金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銀行存款65萬元予以凍結(jié),申請人以李國輝所有的鄂F×××××號轎車一輛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人李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將被申請人唐某某、唐某某、棗陽市金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銀行存款65萬元予以凍結(jié);
將李國輝提供擔保的鄂F×××××號轎車一輛的處分權(quán)予以凍結(jié)。
案件申請費3770元,由申請人李某某預先交納。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黎虎
書記員:劉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