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樹江、王杰,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diào)解、和解;代簽法律文書。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
原告李某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共計91252元(其中后期治療費11000元、護理費9000元、交通費6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00元、營養(yǎng)費3400元、傷殘賠償金58772元、鑒定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25日8時許,李某某駕駛“愛瑪”牌電動車行至東風汽車公司52廠家屬區(qū)20號樓路段,將路邊行人李某英撞傷。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處理大隊認定李某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李某英在十堰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68天。醫(yī)囑注意休息、加強營養(yǎng)。2017年9月18日湖北醫(yī)藥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英因交通事故所受傷構(gòu)成十級傷殘,需后續(xù)治療費11000元,護理時間90日。被告李某某僅支付李某英住院期間醫(yī)療費,其他損失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故而成訴。被告李某某對交通事故事實無異議并辯稱:事故發(fā)生后墊付了李某英所有醫(yī)療費以及住院期間護理費8160元,李某英出院時預付護理費10800元、伙食費980元、營養(yǎng)費300元,應自賠償款中予以抵扣。傷殘賠償金計算20年過長,應該按照農(nóng)村標準計算;交通費以公共汽車為主,并且李某英住的地方過馬路就是中醫(yī)院,其請求過高。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被告墊付費用,經(jīng)查李某英在十堰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68天,實際產(chǎn)生醫(yī)療費37373.73元,均由被告李某某墊付。李某英住院期間由李某某請人護理,并支付護工護理費8160元。李某英出院后,被告李某某預付護理費10800元、營養(yǎng)費300元、生活費980元。
原告李某英與被告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英的代理人王樹江、王杰,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英因交通事故受傷,應獲得相應的賠償,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護理費,鑒定李某英需護理90日(已含住院期間),其住院期間護理費被告李某某已支付,剩余護理期間為22天(90天-68天),此部分護理費因李某英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護理人員收入情況,本院參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予以支持。關于交通費,本院酌情予以支持200元。本院依法確認原告李某英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為:后期治療費11000元、護理費1970元(32677÷365×22)、交通費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00元、營養(yǎng)費2040元(30元/天×68天)、傷殘賠償金58772元、鑒定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以上共計82382元,扣減被告李某某在李某英出院時預付費用12080元(其中預付護理費10800元、營養(yǎng)費300元、生活費980元),被告李某某還應賠償原告李某英7030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李某英70302元;二、駁回原告李某英其他訴訟請求。以上應付款項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13元,減半收取356.5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當事人一方拒絕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本判決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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