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橋
張?。ê颖碧煊砺蓭熓聞账?br/>榮子龍(河北天禹律師事務所)
黃某某
孫某某
徐磊
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張偉健
文安縣天運商貿有限公司
祖小龍(河北瑞達律師事務所)
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王冰
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華剛
原告李某橋,住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張巍,河北天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榮子龍,河北天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住霸州市。
被告孫某某,住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磊,系文安縣天運商貿有限公司職工,住文安縣,現住。
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路199號華海環(huán)球廣場3層。
負責人許玉國,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偉健,系該公司職工。
被告文安縣天運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縣左各莊鎮(zhèn)南環(huán)路。
負責人景玉國,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祖小龍,河北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清池南大道中亞風情5樓安邦保險。
負責人盧紹濱,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冰,系該公司職員。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負責人王建清,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華剛,系該公司職工。
原告李某橋與被告黃某某、孫某某、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文安縣天運商貿有限公司、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中止訴訟,恢復訴訟后由審判員王菲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橋的委托代理人張巍、榮子龍,被告孫某某委托代理人徐磊、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偉建、文安縣天運商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祖小龍、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華剛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告庭前以私下與被告黃某某和解為由撤回了對被告黃某某的起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此交通事故經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黃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孫某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李某橋無事故責任。該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因被告黃某某駕駛的冀R×××××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孫某某駕駛的冀R×××××號主車在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與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應在2份交強險244000元分項限額內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分別承擔50%),對于原告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因被告孫某某駕駛的冀R×××××號主車在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冀R×××××掛號車在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5萬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冀R×××××掛號車應與冀R×××××號主車視為一體,故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應與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主車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限額內按兩家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比例分擔責任,其中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承擔的比例為8073.8元/(8073.8元+857.81元)即90%,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的比例為857.81元/(8073.8元+857.81元)即10%。原告庭前申請撤回對被告黃某某的起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被告黃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被告文安縣天運商貿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孫某某系職務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保險范圍內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55745.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元×28天計2800元;護理費為3300元÷30天×28計3080元;因原告的住所地霸州市北楊莊村現隸屬于霸州市城區(qū)辦事處,故其殘疾賠償金按河北省2014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為22580元×19年×12%計51482元;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殘,精神上遭受一定痛苦,故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車輛損失費為4800元;施救費為260元;交通費為680元。原告保險范圍外的損失包括:鑒定費為3000元,原告提供的廊坊紅十字骨傷科醫(yī)院出具的鑒定費票據1張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認定;評估費為500元;停車費為120元。被告主張后期護理費及營養(yǎng)費未提供證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李某橋醫(yī)療費20000元、護理費3080元、殘疾賠償金5148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680元、車輛損失費4000元等各項損失共計84242元的50%計42121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李某橋醫(yī)療費20000元、護理費3080元、殘疾賠償金5148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680元、車輛損失費4000元等各項損失共計84242元的50%計42121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李某橋醫(yī)療費35745.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車輛損失費800元、施救費260元等各項損失共計39605.75元的30%的90%計10693.55元。
四、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李某橋醫(yī)療費35745.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車輛損失費800元、施救費260元等各項損失共計39605.75元的30%的10%計1188.17元。
五、被告文安縣天運商貿公司在保險范圍外一次性賠償原告鑒定費3000元、評估費500元、停車費120元等各項損失共計3620元的30%計1086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六、被告孫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62元,保全費420元,由被告文安縣天運商貿公司承擔1597元,原告承擔1185元(限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郵寄霸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同時交納上訴費2362元,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7日之內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
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此交通事故經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黃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孫某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李某橋無事故責任。該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因被告黃某某駕駛的冀R×××××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孫某某駕駛的冀R×××××號主車在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與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應在2份交強險244000元分項限額內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分別承擔50%),對于原告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因被告孫某某駕駛的冀R×××××號主車在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冀R×××××掛號車在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5萬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冀R×××××掛號車應與冀R×××××號主車視為一體,故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應與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主車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限額內按兩家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比例分擔責任,其中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承擔的比例為8073.8元/(8073.8元+857.81元)即90%,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的比例為857.81元/(8073.8元+857.81元)即10%。原告庭前申請撤回對被告黃某某的起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被告黃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被告文安縣天運商貿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孫某某系職務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保險范圍內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55745.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元×28天計2800元;護理費為3300元÷30天×28計3080元;因原告的住所地霸州市北楊莊村現隸屬于霸州市城區(qū)辦事處,故其殘疾賠償金按河北省2014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為22580元×19年×12%計51482元;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殘,精神上遭受一定痛苦,故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車輛損失費為4800元;施救費為260元;交通費為680元。原告保險范圍外的損失包括:鑒定費為3000元,原告提供的廊坊紅十字骨傷科醫(yī)院出具的鑒定費票據1張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認定;評估費為500元;停車費為120元。被告主張后期護理費及營養(yǎng)費未提供證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李某橋醫(yī)療費20000元、護理費3080元、殘疾賠償金5148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680元、車輛損失費4000元等各項損失共計84242元的50%計42121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李某橋醫(yī)療費20000元、護理費3080元、殘疾賠償金5148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680元、車輛損失費4000元等各項損失共計84242元的50%計42121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李某橋醫(yī)療費35745.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車輛損失費800元、施救費260元等各項損失共計39605.75元的30%的90%計10693.55元。
四、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李某橋醫(yī)療費35745.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車輛損失費800元、施救費260元等各項損失共計39605.75元的30%的10%計1188.17元。
五、被告文安縣天運商貿公司在保險范圍外一次性賠償原告鑒定費3000元、評估費500元、停車費120元等各項損失共計3620元的30%計1086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六、被告孫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62元,保全費420元,由被告文安縣天運商貿公司承擔1597元,原告承擔1185元(限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審判長:王菲
書記員:馬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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