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57年9月12日,漢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現(xiàn)住湖北省恩施市。其他信息不詳。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楊建連,湖北中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男,生于1980年4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現(xiàn)住恩施市。其他信息不詳。
被告賀某某,女,湖北省恩施市人,現(xiàn)住恩施市。系被告胡某配偶。其他信息不詳。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胡某、賀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以與被告胡某、賀某某已達成庭外和解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申請撤回起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22元,減半交納161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陳松
書記員:簡喆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