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瑤,湖北眾之聲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1011423098,代理權(quán)限為: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為提起訴訟、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承認和解等。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原告李彬與被告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彬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彬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彬撤訴。
本案受理費46元(已按規(guī)定減半收?。?,由原告李彬負擔。
審判員?。核魏们?/p>
書記員:: 張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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