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平山縣人,委托代理人焦彥峰,石家莊市平山工業(yè)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韓彥明,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84807952037W。負責人安紅波,經(jīng)理,身份證號1323291970********。地址河北省新樂市新開西路267號。委托代理人劉海鵬,公司法律顧問。委托代理人吳敬,河北鼎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7年2月5日,原告從崔麗芳處購買冀A×××××雪佛蘭轎車一輛(未過戶)。2017年2月28日,原告李某某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商業(yè)三者險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7年3月1日0時起至2018年2月28日24時止。2017年6月20日,原告駕駛該雪佛蘭轎車沿052縣道自南向北行駛至平山縣××××村路段時,遇情況措施不當,與路邊山體相撞,造成冀A×××××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原告向被告保險公司報案。2017年6月21日,平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130131820170023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為此原告支付了維修費、施救費、鑒定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50000元。經(jīng)原告多次和被告協(xié)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如所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辯稱,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車損險,保險限額為48062.4元,事故車輛的投保人是李某某,車主是崔麗芳,無法確定誰是本案的受益人。事故車輛應在合法有效的年檢之內(nèi),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2月5日,原告從崔麗芳處購買冀A×××××雪佛蘭轎車一輛,有轉讓協(xié)議一份,交易日期為2017年2月5日16時10分,但是未辦理過戶手續(xù),2017年2月28日,原告李某某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48062.4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3月1日0時起至2018年2月28日24時止。同時,根據(jù)原告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該車輛在有效年檢內(nèi)。2017年6月20日,原告駕駛該雪佛蘭轎車沿052縣道自南向北行駛至平山縣××××村路段時,遇情況措施不當,與路邊山體相撞,造成冀A×××××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7年6月21日,平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130131820170023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被告保險公司報案,后該事故車輛被拖車拖至汽車修理廠,并進行修理。2017年7月4日,原告李某某委托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A×××××號事故車進行損失評估,原告交公估費1365元,估損金額總計45500元。后被告保險公司申請對原告李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的車損進行重新鑒定,因被告保險公司逾期未繳納鑒定費,致使鑒定無法進行,故終結鑒定。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車證、駕駛證、保險單、公估報告、公估費票據(jù)、車輛維修發(fā)票、拖車費票據(jù)、車輛轉讓協(xié)議、終結鑒定通知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認為,平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對該事故認定書本院予以采信。李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48062.4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雖然事故車輛的登??車主是崔麗芳,李某某為被保險人,根據(jù)《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可以作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因此對于原告李某某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李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為:1、車輛維修費45500元,原告在進行車輛維修以前,已經(jīng)對事故車輛進行了損失評估,后被告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逾期未繳納鑒定費導致鑒定終結,故對于原告的車輛維修費,本院認定車輛維修前公估報告確定的金額,即45500元;2、原告拖車費1200元,雖有正規(guī)發(fā)票但數(shù)額明顯過高,不予支持,參照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酌定600元;3、公估費1365元,有票據(jù)為證,應予認定;4、對于原告主張交通費200元,由于缺乏相關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以上損失共計47465元,未超出被告保險公司車損???的保險限額48062.4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在車損險限額內(nèi)承擔。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在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史志平擔任審判員獨任審判,于2017年8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韓彥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海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經(jīng)濟損失47465元;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為52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承擔,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書記員: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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