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彤
董釗(湖北兆麟律師事務所)
段某某
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陳強
原告:李彤。
法定代理人:李明勝。男,1979年11月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董釗,湖北兆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段某某。
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沿河大道1號A座8樓。
法定代表人:李臘丁,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強,(特別授權(quán))。
原告李彤訴被告段某某、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下稱永某保險湖北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向東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彤委托代理人董釗、被告永某保險湖北公司委托代理人陳強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段某某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李彤因本案事故人身受到侵害,依法應得到相應民事賠償。首先由被告永某保險湖北公司向原告支付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賠款,保險免賠部分由被告段某某承擔。本案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于2015年5月6日調(diào)解未果而終結(jié),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為2015年5月6日,故原告起訴未超訴訟時效。本院依法核定原告損失分別為(不含被告段某某墊付醫(yī)療費)。
護理費3542.00元(28729.00元∕年÷365×45天)。
住院伙食補助1800.00元(60.00元∕天×30天)。
營養(yǎng)費450.00(15.00元∕30天)。
交通費800.00元。
后期治療費16000.00元。
鑒定費1000.00元。
補課費酌情支持1500.00元。
共計:25092.00元,其中保險免賠3100.00元(非醫(yī)保用藥6000.00元×10%+上列6、7項)由被告段某某承擔,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賠償21992.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七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六項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某保險湖北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
原告李彤支付保險賠款21992.00元。
二、被告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李彤支
付賠款3100.00元。
三、駁回原告李彤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926.00元,由被告段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jīng)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zhuǎn)賬或匯款,收款單位:鄂州市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shè)銀行鄂州市分行營業(yè)部,賬號:42×××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本院認為,原告李彤因本案事故人身受到侵害,依法應得到相應民事賠償。首先由被告永某保險湖北公司向原告支付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賠款,保險免賠部分由被告段某某承擔。本案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于2015年5月6日調(diào)解未果而終結(jié),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為2015年5月6日,故原告起訴未超訴訟時效。本院依法核定原告損失分別為(不含被告段某某墊付醫(yī)療費)。
護理費3542.00元(28729.00元∕年÷365×45天)。
住院伙食補助1800.00元(60.00元∕天×30天)。
營養(yǎng)費450.00(15.00元∕30天)。
交通費800.00元。
后期治療費16000.00元。
鑒定費1000.00元。
補課費酌情支持1500.00元。
共計:25092.00元,其中保險免賠3100.00元(非醫(yī)保用藥6000.00元×10%+上列6、7項)由被告段某某承擔,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賠償21992.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七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六項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某保險湖北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
原告李彤支付保險賠款21992.00元。
二、被告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李彤支
付賠款3100.00元。
三、駁回原告李彤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926.00元,由被告段某某承擔。
審判長:王向東
書記員:毛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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