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唐山市曹妃甸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桂榮,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春啟,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qū)文化路路口。
負責人:董懷瑞,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靜,女,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桂榮,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225459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3月2日,我就自有的冀B×××××號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24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500000元)等保險,并約定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限一年,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2016年7月2日5時20分許,我雇傭的司機杜建勝駕駛該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唐曹公路沿海高速橋北約50米處時,由于躲車操作不當與橋墩相撞,造成我的車輛和橋墩、防眩網(wǎng)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大隊認定杜建勝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此次事故,造成我各項損失如下:車輛損失費198116元;施救費18100元;公估費5943元,以上共計222159元。另外,事故發(fā)生后我還賠償事故三者方唐山市交通運輸局各項損失3300元。我認為我的上述損失應當由被告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3300元,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222159元。商業(yè)險保單特別約定第3條“經(jīng)雙方協(xié)商,該車實際價值確定為(100000元),若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損失金額達到該車實際價值時,以該車實際價值為限推定此車全損”,系格式條款,沒有顯著標志,與其他文字無異,被告也未舉證證明盡到了明確說明提示的義務,原告不知情,被告未盡提示義務,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及司法解釋,該條款對我方?jīng)]有效力。并且,原告投保的保險金額為240000元,被告按照240000元保險金額收取原告保險費,卻按照最高100000元賠償損失,系明顯不公平條款。我提交的公估報告書,是有鑒定資質(zhì)的人員做出的,附有詳細的照片和清單,并電話通知了被告到場參加公估,但被告未到場,該事實在公估報告書第3頁第四點現(xiàn)場查勘1中有明確的記載,故該公估報告合法有效。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河北鑫廣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系經(jīng)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的全國性、綜合性保險公估機構(gòu),其出具的公估報告書真實合法有效,且被告未提交原告委托公估程序不合法的相關(guān)證據(jù),故對原告提交的河北鑫廣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本院予以采信。對于被告提交的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由于被告未在舉證期內(nèi)提交該證據(jù),且在庭審中拒絕對該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因此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對被告提交的公估報告,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辯稱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該車實際價值確定為100000元,若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損失金額達到該車實際價值時,以該車實際價值為限推定此車全損”,原告李某某投保的保險金額為240000元,且被告以240000元保險金額收取原告保險費,并且該條款系免責條款,并未采用明顯區(qū)別于其他文字的字體、顏色,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該特別約定處無投保人簽字,被告亦未提供充足證據(jù)證明對該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故對原告車輛事故的損失,被告應當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240000元內(nèi)予以賠償。公估費、施救費票據(jù)合法有效,且該兩項費用系為查明案件事實,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防止、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李某某訴請的橋墩、防眩網(wǎng)損失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且原告已實際支付給三者,且有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賠償憑證,以及唐山市交通運輸局出具的唐曹公路(原唐海公路)改建工程隔離墩費用清單表相互佐證,對該兩項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對三者損失,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quán)益受法律保護。原告李某某作為冀B×××××號重型半掛車的被保險人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之間存在機動車保險合同法律關(guān)系。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的合理損失。
綜上所述,對原告要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225459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保險金225459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82元,減半收取計234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楊坤
書記員:陳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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