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居民。
被告唐山市豐某某王官營鎮(zhèn)田各莊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姜天安,村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儒深,河北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于景山,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唐山市豐某某王官營鎮(zhèn)田各莊村委會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2205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 陳春青
代審判員 韓陽
代審判員 趙雅蘋
書記員: 陸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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