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某某市元氏縣。.
委托代理人:陳勝海,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邢臺市內丘縣。.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石某某市長安區(qū)方北路13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91130100772787077M.
法定代表人:張保龍,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金文濤,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地址: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qū)唐山街5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xxxx.
法定代表人:李寧,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任雅麗,河北融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眾鳴在線科技有限公司石某某第一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某某市長安區(qū)建華大街路西和平商務2號樓1101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91130102MA07R5T25Q.
法定代表人:靳高飛,該公司經理。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石某某支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大連分公司)、北京眾鳴在線科技有限公司石某某第一分公司(以下簡稱眾鳴科技石某某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陳勝海、被告王某某、被告平安財險石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金文濤、被告太平洋財險大連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任雅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眾鳴科技石某某分公司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現本案已缺席審理終結。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三被告賠償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50000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9日18時30分許,被告王某某駕駛冀A×××××轎車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欒城區(qū)豆于道口南側停車開啟車門時與同向行駛的原告李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送往石某某市平安醫(yī)院住院治療,已花去醫(yī)療費30000多元。在本次事故中,原告無責任,被告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肇事車輛在平安財險石某某支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太平洋財險大連分公司投有商業(yè)三者險。肇事車輛冀A×××××系被告王某某租用被告眾銘科技石某某分公司,由被告王某某實際使用。
被告王某某辯稱,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被告平安財險石某某支公司辯稱:1、在核對車牌號為冀A×××××有效的行駛證和王某某有效的駕駛證的前提下,我公司在該車輛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我公司前期已經為原告墊付1萬元醫(yī)療費,不再承擔醫(yī)療費;3、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承擔。
被告太平洋財險大連分公司辯稱:1、冀A×××××在我司投有商業(yè)險,包括車損,三者不計免賠100萬,交強險并未在我司承保;2、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在審查核實被告王某某的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本次事故產生的損失在交強險內進行賠付,不足部分我司承擔合理合法的賠償責任;3、醫(yī)療費中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4、被保險人為北京眾鳴石某某市第一分公司,行駛證為北京眾鳴,被告王某某非被保險人,也不是機動車主,未提交被保險人允許駕駛的證據,我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不應承擔賠償責任;5、事故車輛的投保日期為2017年7月25日,出險時間為2017年8月9日,投保時間與出險時間較為接近,被保險人存在欺駕的可能;6、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承擔。
被告眾銘科技石某某分公司辯稱:1、我公司與王某某是租賃關系;2、肇事車輛分別在太平洋及平安保險入有保險;3、由保險公司依法賠償。
經審理查明:1、2017年8月9日18時30分許,被告王某某駕駛冀A×××××轎車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欒城區(qū)竇嫗道口南側停車開啟車門時與同向行駛的原告李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隊認定,原告無責任,被告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石某某平安醫(yī)院住院治療51天(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9月29日),期間被診斷為頭部、胸部外傷,右側第3-6肋骨骨折,雙肺挫傷,右側胸腔積液,腹部外傷,多處軟組織損失,左外耳道挫傷。醫(yī)師建議休息兩個月,加強營養(yǎng);3、肇事車輛A2G3N6在平安財險石某某支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太平洋財險大連分公司投有商業(yè)險100萬元(不計免賠)。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4、眾鳴科技石某某分公司與被告王某某系汽車租賃關系,肇事車輛A2G3N6由被告王某某作為承租人實際使用。眾鳴科技石某某分公司在平安財險石某某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在太平洋財險大連分公司投有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
訴訟中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平安財險石某某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已經另行制作調解書處理。故本判決只涉及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部分的負擔問題。
本院對原告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的認定
賠償項目
原告損失及證據
被告太平洋財險大連分公司質證
本院認定
醫(yī)療費
32982.88元。提供住院病例、醫(yī)療費票據、用藥清單、診斷證明。
對醫(yī)療費票據的關聯(lián)性有異議,平安醫(yī)院住院患者明細匯總中胰島素注射液、丹參川注射液、地塞米松、鹽酸氨修注射液不是用于治療外傷的藥品,與原告診斷證明上的癥狀不符,所述藥品總金額為1535元。
保險公司所述藥品未附有該藥品的功效說明,異議不成立。剩余醫(yī)療費32982.88元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伙食補助
100元/天×51天=5100元。
請法院酌定。
對伙食補助費5100元予以認可,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營養(yǎng)費
30元/天×112天(住院51天+休息兩個月)=3360元。
對營養(yǎng)天數不認可。
營養(yǎng)費按30元/天的標準,營養(yǎng)天數:醫(yī)囑載明休息兩個月,加強營養(yǎng),對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天數予以認可。營養(yǎng)費3360元予以認可,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裁判理由與結果
此事故經欒城區(qū)交警大隊認定,原告李某某無責任,被告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李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32982.88元+伙食補助費5100元+營養(yǎng)費3360元=41442.88元,已經由被告平安財險石某某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范圍內滿額支付10000元,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部分即:41442.88元-10000元=31442.88元,應當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大連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范圍內承擔。原告李某某其他損失已經與被告平安財險石某某支公司已經調解解決,本判決不再涉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賠付原告李某某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31442.88元。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擔;訴訟保全費52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權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本案上訴費1050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審判員 劉曉萍
書記員: 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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