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張向東(河北趙向軍律師事務所)
楊某
郭某某
郭學平(河北澤林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
胡世勇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向東,河北趙向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
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學平,河北澤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邯山區(qū)陵園路92號。
負責人閆洪彬,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胡世勇。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楊某、郭某某、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邯鄲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張向東、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學平、被告人壽財險邯鄲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胡世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某經(jīng)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交通法規(guī),違反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按事故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次事故,被告楊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按本次事故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因楊某系郭某某的雇傭司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規(guī)定,雇員在雇傭期間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楊某所負的賠償責任應由其雇主被告郭某某承擔。又因郭某某所有的冀D×××××號車輛在被告人壽財險邯鄲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人壽財險邯鄲市中心支公司在冀D×××××號車輛投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原告的損失包括復查費和放射費529元、二次手術費9000元、交通費200元、出院后誤工費19429.08元[李某某系農(nóng)村居民,參照河北省公布的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誤工期限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13664元/年÷365天×(551天-32天)]、出院后護理費2171.27元[李獻紅系農(nóng)村居民,參照河北省公布的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13664元/年÷365天×(90天-32天)]、殘疾賠償金18204元[原告系農(nóng)村居民,參照河北省公布的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計算(9102元/年×20年×10%拾級傷殘一處)]、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本次事故給原告在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了一定傷害,對原告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認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782.63元[申連香和李曉榕為農(nóng)村居民,參照河北省公布的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6134元×8年÷3人×10%+6134元×7年÷2人×1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鑒定費2000元,原告上述損失合計60315.98元,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guī)定,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因被告人壽財險邯鄲市中心支公司已按照(2013)武民初字第01532號民事判決書履行完畢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1萬元,故不應由其承擔原告的復查費、放射費、二次手術費,應由被告郭某某按照楊某在本次事故中所負全部責任賠償原告復查費、放射費、二次手術費及不在交強險賠付范圍內的鑒定費共計11529元;被告人壽財險邯鄲市中心支公司應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出院后護理費、出院后誤工費、交通費共計48786.98元。被告人壽財險邯鄲市中心支公司辯解原告誤工費、護理費計算標準應與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1532號民事判決書中采用的標準保持一致,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 ?之規(guī)定,對原告誤工費、護理費的計算應采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tǒng)計年度的相應標準,故對被告上述辯解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在冀D80211號車輛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出院后護理費、出院后誤工費及交通費共計48786.98元;
二、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復查費、放射費、二次手術費、鑒定費共計11529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對被告楊某的訴訟請求和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90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擔1308元,原告李某某承擔8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以下無正文)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交通法規(guī),違反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按事故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次事故,被告楊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按本次事故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因楊某系郭某某的雇傭司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規(guī)定,雇員在雇傭期間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楊某所負的賠償責任應由其雇主被告郭某某承擔。又因郭某某所有的冀D×××××號車輛在被告人壽財險邯鄲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人壽財險邯鄲市中心支公司在冀D×××××號車輛投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原告的損失包括復查費和放射費529元、二次手術費9000元、交通費200元、出院后誤工費19429.08元[李某某系農(nóng)村居民,參照河北省公布的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誤工期限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13664元/年÷365天×(551天-32天)]、出院后護理費2171.27元[李獻紅系農(nóng)村居民,參照河北省公布的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13664元/年÷365天×(90天-32天)]、殘疾賠償金18204元[原告系農(nóng)村居民,參照河北省公布的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計算(9102元/年×20年×10%拾級傷殘一處)]、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本次事故給原告在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了一定傷害,對原告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認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782.63元[申連香和李曉榕為農(nóng)村居民,參照河北省公布的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6134元×8年÷3人×10%+6134元×7年÷2人×1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鑒定費2000元,原告上述損失合計60315.98元,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guī)定,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因被告人壽財險邯鄲市中心支公司已按照(2013)武民初字第01532號民事判決書履行完畢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1萬元,故不應由其承擔原告的復查費、放射費、二次手術費,應由被告郭某某按照楊某在本次事故中所負全部責任賠償原告復查費、放射費、二次手術費及不在交強險賠付范圍內的鑒定費共計11529元;被告人壽財險邯鄲市中心支公司應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出院后護理費、出院后誤工費、交通費共計48786.98元。被告人壽財險邯鄲市中心支公司辯解原告誤工費、護理費計算標準應與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1532號民事判決書中采用的標準保持一致,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 ?之規(guī)定,對原告誤工費、護理費的計算應采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tǒng)計年度的相應標準,故對被告上述辯解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在冀D80211號車輛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出院后護理費、出院后誤工費及交通費共計48786.98元;
二、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復查費、放射費、二次手術費、鑒定費共計11529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對被告楊某的訴訟請求和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90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擔1308元,原告李某某承擔82元。
審判長:李玉生
審判員:李繼英
審判員:安何會
書記員:黃海燕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