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范思聰(河北榆軒律師事務所)
丁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思聰,河北榆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丁某某。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丁某某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文貴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賈貴榮、委托代理人范思聰,被告丁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丁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與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丁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李某某無責任。對原告的損失被告應當按責任比例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請求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依本案案情,本院支持5000元。原告主張的住院期間護理費用應參照批發(fā)零售業(yè)工資標準計算,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二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丁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6675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8元,由被告丁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丁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與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丁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李某某無責任。對原告的損失被告應當按責任比例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請求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依本案案情,本院支持5000元。原告主張的住院期間護理費用應參照批發(fā)零售業(yè)工資標準計算,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二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丁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6675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8元,由被告丁某某負擔。
審判長:劉文貴
書記員:韓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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