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qū),
委托代理人胥長春,黑龍江龍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付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的撤訴申請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的權利所作的處分,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38元,減半收取169元、公告費26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 楊躍龍
審判員 王立國
審判員 孫景耀
書記員: 馬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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