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洪軍,黑龍江璽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亞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李某生與被告王亞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亞男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成立。被告收到原告貨物后,未及時給付原告貨款,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8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亞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生貨款8萬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被告王亞男承擔(此款原告李某生已預交,被告王亞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并給付原告李某生)。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兩份,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 靜 人民陪審員 王民花 人民陪審員 趙 欣
書記員:劉天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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