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君。
委托代理人:金峰,律師。
被告:龐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市分公司。
負責人:王明金,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姜志強,律師。
原告李某君為與被告龐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保遼陽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國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君的委托代理人金峰、被告龐某某、被告中保遼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志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遼KA4587號小型轎車系被告龐某某所有,該車于2015年2月11日在被告中保遼陽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3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2015年6月10日18時55分,被告龐某某由東向西駕駛遼KA4587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遼陽市太子河區(qū)振興路景爾屯加油站前左轉彎時,與原告李某君由東向西駕駛的遼K18389號兩輪摩托車(載乘王永新)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君、王永新受傷,兩車車損。原告李某君當即被送往遼陽市中心醫(y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雙小腿內側軟組織損傷,左側內踝、后踝骨折,左距骨骨折,住院61天,支付醫(yī)療費12300.65元,住院期間1人陪護,出院后休息72天。此事故經遼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太子河大隊處理,認定被告龐某某駕駛機動車轉彎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行為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過錯,雙方對事故認定均無異議。原告李某君之傷于2015年11月9日經遼陽襄平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鑒定檢查費1126元。
原告李某君系居民戶口,其經常居住地為遼陽市太子河區(qū)恒利新城小區(qū)。原告李某君及其護理人員李某華均系白塔區(qū)瑞閣朗建筑裝飾中心職工。原告李某君父親李玉寬(xxxx年xx月xx日出生)、母親趙淑連(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共育有兩名子女,主要靠子女供養(yǎng),無其他生活來源;原告李某君女兒李夢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學生。原告李某君支付復印費32.50元。被告龐某某墊付醫(yī)療費2000元。
上述確認事實依據有事故認定書、病歷、醫(yī)療費收據、費用清單、出院診斷書、傷殘鑒定書及鑒定檢查費收據、休假診斷書、原告李某君身份證、戶籍證明、白塔區(qū)瑞閣朗建筑裝飾中心證明、護理人員李某華身份證、商品房買賣合同、遼陽恒利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證明、康家堡村委會證明、被扶養(yǎng)人李玉寬、趙淑連、李夢婷戶籍證明、出生證明、復印費收據、遼KA4587號小型轎車行駛證、被告龐某某駕駛證、保單抄件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按其所承擔的責任予以賠償。被告龐某某駕駛機動車轉彎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行為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過錯,應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由于遼KA4587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保遼陽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3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且本起事故造成另一傷者王永新受傷,故被告中保遼陽分公司應在交強險一半(即61000元)限額內對原告李某君的損失進行賠償,原告李某君超出交強險一半限額的損失,由被告中保遼陽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進行賠償。原告李某君系居民戶口,其經常居住地為城鎮(zhèn),故其一處十級傷殘的殘疾賠償金應根據2015年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82元按10%的比例計算給付20年。原告李某君及其護理人員李某華均系白塔區(qū)瑞閣朗建筑裝飾中心職工,但其未提供工資表及納稅證明等證據,本院對其主張的月工資6600元不予以采信,其二人的日誤工工資可根據2015年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建筑業(yè)日均工資112.93元計算給付。此事故給原告李某君身體和精神上帶來了極大痛苦,原告李某君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君提供的部分交通費收據未載明時間、地點,本院不予采信,但住院期間其與護理人員必然發(fā)生交通費用,適當給付244元。被扶養(yǎng)人李玉寬、趙淑連年齡已高,主要靠子女供養(yǎng),無其他生活來源,被扶養(yǎng)人李夢婷未滿十八周歲,故原告李某君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2639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伙食補助費每日50元。原告李某君主張的醫(yī)療費、鑒定檢查費、復印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君主張的營養(yǎng)費沒有醫(yī)囑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君主張的殘疾器具費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龐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應由被告中保遼陽分公司支付給被告龐某某。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市分公司在交強險(61000元)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君醫(yī)療費及伙食補助費5000元,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鑒定檢查費、復印費等其他損失合計55000元,以上合計60000元(詳見清單),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君超出交強險部分的醫(yī)療費及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64464.57元(詳見清單),扣除被告龐某某墊付款2000元,尚應賠償62464.5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市分公司支付被告龐某某墊付款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李某君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80元,由原告李某君承擔59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市分公司承擔27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劉 國
書記員:張曉晴 此糾紛所發(fā)生的原告損失清單 1、醫(yī)療費:12300.65元 2、伙食補助費:50元×61天=3050元 3、誤工費:112.93元×(61天+72天)=15019.69元 4、護理費:112.93元×61天=6888.73元 5、殘疾賠償金:29082元×20年×10%=58164元 6、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7、交通費:244元 8、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2639元 9、復印費:32.50元 10、鑒定檢查費:1126元 以上合計:124464.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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