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秦皇島市。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紹偉,北京市東友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曉萌,北京惠誠(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秦皇島市。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原告為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qū)團結路樓23棟1單元3號房屋共有權人,享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額;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為父女關系,位于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qū)團結路樓23棟1單元3號房屋為原告和父母家庭共有的房屋,房屋登記在被告李某某名下,現由其實際居住。該房屋為被告單位集資建房出售給原、被告家庭的房屋,購房之時原告實際出資伍仟元整。2017年春節(jié),雙方關于房屋權屬問題及房屋以后的安排問題產生分歧。原告為保障自身對上述房屋享有的基本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李某某未答辯。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李某某與妻子育有一子一女,原告李某某為被告李某某之女,原告在家中排行第二,原告母親仍建在。被告李某某為核工業(yè)總公司四零四廠山海關工業(yè)公司的職工,2000年,被告李某某購買位于山海關區(qū)團結路23-1-3號的單位集資房,購買該房屋時,原告李某某出資5000元。該房屋現登記在被告李某某名下,建筑面積為86.49平方米,房權證顯示該套房屋為私產。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亦登記在被告李某某名下。2017年2月6日,被告李某某出具說明一份,該說明載明:“秦皇島市山海關區(qū)團結路23棟一單元3號住房為我們單位中核國營四零四廠集資建設向職工家庭出售的房子。買房是我和老伴及女兒一起出的錢。女兒李某某出資一共伍仟元整。這套房子是我們家庭的住房。我、老伴、女兒各有三分之一的份額”。該房屋現由被告李某某夫婦占有并居住。本案法庭調查的重點問題為:原告對本案爭議房屋的出資是否能夠成為其對本案爭議房屋享有所有權的理由。原告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證明。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曉萌律師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規(guī)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本案爭議房屋登記在被告李某某名下,被告并未提交不動產登記薄確有錯誤的證據,故本案爭議房屋的產權狀況應以權屬證書記載的內容為準,即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應為被告李某某。原告主張對本案爭議房屋享有三分之一份額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爭議房屋為被告以自己名義購買的單位集資房,原告對于房屋的出資并不代表原告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原告的出資為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非所有權共有關系,關于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原告可依法另行解決。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要求確認其對位于秦皇島市山海關區(qū)團結路23-1-3號房屋的所有權享有三分之一份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計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志昌
書記員:趙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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