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漢族,無職業(yè),住明水縣。
被告徐某某,男,漢族,農(nóng)民,住明水縣。
被告陳某某,女,漢族,農(nóng)民,住明水縣。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徐某某、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9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某某、陳某某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徐某某的外甥張偉大于2013年在原告李某某處借款90000.00元,借款到期后,張偉大不能償還債務,張偉大找被告徐某某承擔。2014年8月,被告同意承擔,與原告確認債務數(shù)額90000.00元,被告徐某某以其住房擔保并與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交付了產(chǎn)權證,并為原告出具收到原告購房款90000.00元的收據(jù)。此后,被告徐某某既不承擔債務責任,也不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了對張偉大的債務承擔,就應承擔償還義務,以種種理由推脫無理。為此,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另查明,被告陳某某未在所有證據(jù)上簽字。
上述事實,有原告出示的證據(jù)以及原告的當庭陳述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徐某某承擔了其外甥從原告李某某處的借款,有借據(jù)為證,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以支持。因所有證據(jù)上均無陳某某簽字,那么原告要求陳某某償還欠款的主張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抗辯權,不影響本院依據(jù)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90000.00元
案件受理費2050.00元由被告徐某某承擔。
如果被告徐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肇彥夫 人民陪審員 石會志 人民陪審員 袁文義
書記員:陸瑤 處理過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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