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書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上訴人李某某母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成,涉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獻紅,河北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常志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涉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叢臺路392號。
負責人:薄世亮,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靳愛飛,該公司職工。
上訴人李某某、武某因與被上訴人常志強、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涉縣人民法院(2018)冀0426民初10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9月14日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成、付書利及上訴人武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獻紅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常志強、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以下幾個:1、原審認定殘疾賠償金標準、傷殘等級系數及計算數額是否正確。2、原審認定承擔李某某損失的責任比例是否妥當。3、原審認定李某某的營養(yǎng)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是否正確或妥當。4、訴求的誤學費、助力摩托車損失費用、住宿費應否予以支持。5、癲癇病與本次交通事故有無因果關系及相應的治療費用應否得到支持。關于第一個焦點,李某某主張自己的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但李某某是農村戶口,其提交的證據也不能充分證明應當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故一審法院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并無不當。一審法院對李某某殘疾賠償金系數的認定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武某雖對此不認可,但也無其他證據予以反駁,故本院對一審判決予以確認。關于第二個焦點,根據涉公交認字【2017】第0019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分配,武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故一審法院認定武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關于第三個焦點,李某某主張其護理人員是其母親,其母親付書利是農村戶口,一審法院按農業(yè)日平均工資計算護理費正確。一審法院認定的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對此有異議但并無證據予以證實,故對上訴人此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關于第四個焦點,李某某主張的誤學費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李某某所主張的助力摩托車車損1000元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所主張的住宿費雖在一審中提交了住宿費票據但無法證明與本案事故有關系,故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第五個焦點,根據一審卷宗中李某某的住院病歷及其他相關材料,可以看出李某某在車禍后癲癇病發(fā)作住院治療并產生相關醫(yī)療費用,上訴人武某對此不予認可,但其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故一審法院認定李某某的醫(yī)療費損失也無不當。被上訴人常志強、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李某某、武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封志平
審判員 徐世民
審判員 馬靜
書記員: 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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