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原告劉某某。
以上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亮亮、覃卓樸,湖北今天(宜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啟偉,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quán)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劉某某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王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劉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李某某、劉某某已預交),本院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劉洪斌
書記員: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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