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qū),現(xiàn)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惠群,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韓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qū),
被告:敖星云,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系韓某某之女。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韓某某、敖星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惠群、被告韓某某、敖星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二被告返還借款5萬元,并承擔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計息。2、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6月30日,被告韓某某因其女敖星云裝修“依山郡”房屋需要向原告借款5萬元,原告將款項匯入被告敖星云賬戶。2015年7月1日,被告韓某某出具借條。2017年9月,原告催要借款時,被告以各種理由拖延不還款?,F(xiàn)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韓某某為朋友關系,2015年6月30日,被告韓某某因其女兒敖星云購買“依山郡”小區(qū)房屋,還房款的需要,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萬元,原告將款項匯入被告敖星云個人賬戶。2015年7月1日,被告韓某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李某某人民幣伍萬元正(50000.00),借款人韓某某”。因被告韓某某曾經照看過原告李某某的兒子,被告韓某某以該款系支付勞務費為由,拒絕償還借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條》一份、銀行轉賬明細一份、聊天記錄,被告提交的證人證言、相關收據,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1、當事人對于其主張或者反駁的事實負有證明義務,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對當事人的主張或者反駁是否成立加以審查認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痹嬉噪p方民間借貸為由提起訴訟,并提供了借據、銀行轉賬等證據,即已初步完成了其證明民間借貸關系舉證責任。被告不認可原告主張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認為是原告支付給被告韓某某的勞務報酬費用,被告提交了證人證言和為孩子支出的收據。被告提交證據,只能證明原告李某某的兒子于2011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間在被告韓某某家中撫養(yǎng),以及韓某某支付孩子學習、生活等費用的事實,并不能足以證明原告李某某轉款5萬元是支付給韓某某的勞務費。所以,被告提出抗辯理由,沒有充足的證據加以證明,本院難予支持。被告韓某某辯解,《借條》是原告欺騙被告所書寫,沒有證據證實,本院也不能采納。2、被告韓某某向原告借款,并以自己名義出具《借條》,與原告之間形成了民間借貸關系,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應承擔還款責任。被告韓某某借款時,告知出借人是為與其共同生活的女兒敖星云購房需要所為,敖星云對收到原告的借款用于購房還款以及與韓某某共同生活的事實也予以認可,按照合同關系所遵循的公平原則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敖星云作為實際借款人也應承擔還款責任。3、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可以隨時要求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自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即李某某起訴之日2017年10月31日為債務到期之日。原、被告之間沒有約定支付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借款期內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主張逾期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年利息6%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與二被告形成了民間借貸關系,原告訴訟請求成立。二被告抗辯5萬元是原告支付被告韓某某勞務費證據不足,本院難予采信。經調解,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協(xié)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韓某某、敖星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一個月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幣5萬元,并承擔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利息,利隨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韓某某、敖星云負擔。應由被告韓某某、敖星云負擔而已由原告李某某預交的訴訟費用,由被告韓某某、敖星云在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時一并轉付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蔣少鋒
法官助理陳敏 書記員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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