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秦語萱
蘇晶晶(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山分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胡萍萍(河北陳大為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
原告:秦語萱。
法定代理人:秦長江。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蘇晶晶,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山分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qū)新華西道60號,
負責人張小軍,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胡萍萍,河北陳大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秦語萱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蘇晶晶、被告委托代理人胡萍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原告訴稱,2014年6月26日9時56分許,崔君紅駕駛自有的車牌號為冀B×××××的小型客車,沿京哈高速行駛至京哈高速公路上行84公里時,因未保證安全行駛,致使車右前部撞到在高速公路行駛道上停車的由秦長江駕駛的李某所有的車牌號為冀B×××××的小型客車的左后尾部,造成崔君紅車乘車人高桂平和秦長江車乘車人李某、秦語萱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崔君紅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秦長江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高桂平、李某、秦語萱無責任。
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7616.98元。
包括:李某醫(yī)藥費2167.88元、李某誤工損失4083元、秦語萱醫(yī)藥費591.1元、牙損傷修復醫(yī)藥費6000元、鑒定費600元、車損為26545元、車損鑒定花費1330元、施救費為1300元、拆解費4000元、交通費1000元。
冀B×××××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42570元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險、10000元不計免賠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及10000元不計免賠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
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告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原告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
原告當庭變更訴請數(shù)額為15887.5(車損(26545-2000)/2元、車損鑒定費1330/2元、施救費1300/2元、拆解費4000/2元、秦語萱鑒定費600/2元)元。
因事故發(fā)生時秦長江負同等責任,二原告起訴時,訴請的是全部損失,案件起訴后就對方應當承擔的損失,二原告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對方應承擔的損失,遵化市人民法院已做出(2015)遵民初字第1971號民事判決書,故對方已賠償損失,二原告在本案中予以去除。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zhí)峤蝗缦伦C據(jù)材料:1、李某、秦長江的身份證復印件、李某與秦長江的結(jié)婚證復印件、秦長江與秦語萱的戶口本復印件,證明:李某與秦長江系夫妻關系,秦語萱系兩人的婚生女。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證明:本次事故發(fā)生的事實、經(jīng)過及秦長江承擔本次事故同等責任。
3、秦長江的駕駛證及車輛行駛證,證明:秦長江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及為冀B×××××號車合法年檢,李某該車的所有人。
4、人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單,證明:冀B×××××號車在保險公司出投保了不計免賠的4257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的10萬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5、李某醫(yī)藥費2167.88元,交通費250元,因該項已在(2015)遵民初字第1971號民事判決中得到支持并已實際履行,我方在本案中不再主張該項訴請,但仍提供證據(jù)供法庭參考。
天津市寶坻醫(yī)院門診病歷1本、門診費票據(jù)4張、住院證1張、診斷證明1份、診斷報告單1張,醫(yī)藥費396元,救護車費用250元,唐山市工人醫(yī)院門診病歷1本(標注:建休1個月)、門診票據(jù)4張、診斷證明1份,醫(yī)藥費1771.88元。
6、唐山市豐潤區(qū)鳳凰園美食城餃子宴誤工證明及事故發(fā)生前三個月工資表,因該項已在(2015)遵民初字第1971號民事判決中得到支持并已實際履行,我方在本案中不再主張該項訴請,但仍提供證據(jù)供法庭參考。
證明:因本次交通事故李某誤工損失為4083元。
7、秦語萱醫(yī)藥費591.1元,因該項已在(2015)遵民初字第1971號民事判決中得到支持并已實際履行,我方在本案中不再主張該項訴請,但仍提供證據(jù)供法庭參考。
天津市寶坻醫(yī)院門診病歷1本、門診費票據(jù)3張、住院證1張、診斷證明1份、診斷報告單1張,醫(yī)藥費346元,唐山市工人醫(yī)院門診病歷1本、門診票據(jù)3張、診斷證明1份,醫(yī)藥費45元,河北聯(lián)合大學附屬醫(yī)院門診病歷1本、門診票據(jù)1張,醫(yī)藥費200.1元。
8、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臨床鑒定一份,因該項已在(2015)遵民初字第1971號民事判決中得到支持并已實際履行,我方在本案中不再主張該項訴請,但仍提供證據(jù)供法庭參考。
證明:秦語萱因本次事故造成牙損傷修復需醫(yī)藥費3000元。
9、鑒定費發(fā)票1張,證明:為查明秦語萱具體損失支出鑒定費600元。
10、天津市河東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一份,證明:冀B×××××號車損為26545元。
11、鑒定費發(fā)票一張,證明:車損鑒定花費1330元。
12、施救費發(fā)票2張,證明:花費施救費為1300元。
13、拆解費發(fā)票1張,證明:原告花費拆解費4000元。
14、交通費票據(jù)7張、救護車費250元,因該項已在(2015)遵民初字第1971號民事判決中得到支持并已實際履行,我方在本案中不再主張該項訴請,但仍提供證據(jù)供法庭參考。
證明:花費交通費210元,救護車費250元,原告主張1000元。
15、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1971號民事判決書一份(原件經(jīng)當庭核實已由原告取回),證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在該份判決中已經(jīng)確認,并已有被告方履行完畢。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辯稱,在原告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無免責事由,在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內(nèi)給予原告損失合法合理和有據(jù)的賠付。
原告所主張的醫(yī)療費、誤工費等造成的人傷損失應當先在本次事故中對方車輛的交強險進行賠付。
原告所主張車輛損失應當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2000元后,我司按照事故責任50%進行賠付。
原告所依據(jù)的價格認證鑒定書系原告一方單方委托,沒有通知我司到場,且定損數(shù)額過高。
施救費用過高。
鑒定費用、訴訟費用、拆解費用均系間接損失,不是我司承保的范圍我司不予賠付。
其他在質(zhì)證時具體發(fā)表。
被告未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對原告所舉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對證據(jù)1至4,無異議,駕駛證行駛證要求與原件進行核對。
對證據(jù)5至8原告放棄訴請,我方無異議。
對證據(jù)9和證據(jù)11,鑒定費系間接費用不是承保的范圍。
對證據(jù)10,原告車輛的的價格鑒定書:有異議。
首先該鑒定書為復印件加蓋鑒定機構的公章,沒有相應的鑒定人員和鑒定機構的資質(zhì)和信息,對其真實性有異議。
其次,原告單方委托,沒有通知我司到場,程序違法。
再次,鑒定書中顯示的更換項目沒有相應的損失照片相對應,而且沒有記載更換的依據(jù),更換項目的金額沒有相應的參考依據(jù),不能確定該車更換項目的依據(jù)。
工時費用也沒有相應的參考依據(jù)。
且沒有扣減相應的殘值。
其次,車輛應當以實際修復為主,原告的車輛損失應當提交相應的維修清單以及維修發(fā)票來證實車輛的實際損失。
對證據(jù)12,施救費用:有異議。
該施救費用過高,施救費用沒有相應的收費標準予以參考,所以施救費用過高。
對證據(jù)13,拆解費用:拆解費用應當計算在工時費中不應重復計算。
對證據(jù)14,原告放棄訴請,我方無異議。
對證據(jù)15,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為其所有的冀B×××××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1207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1萬元/座*4座),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原告李某車輛損失、李某、秦語萱人身損失,被告依約應予理賠。
原告主張車輛剩余損失12272.5元,提交了天津市河東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及(2015)遵民初字第1971號民事判決書予以證實,本院予以采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第六十四條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告主張車損鑒定費665元、施救費650元、拆解費2000元、秦語萱鑒定費300元,理據(jù)充足,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其他抗辯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jié),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判決前能夠調(diào)解的,還可以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支付原告李某、秦語萱保險理賠款人民幣15887.5元(壹萬伍仟捌佰捌拾柒圓伍角)。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為其所有的冀B×××××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1207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1萬元/座*4座),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原告李某車輛損失、李某、秦語萱人身損失,被告依約應予理賠。
原告主張車輛剩余損失12272.5元,提交了天津市河東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及(2015)遵民初字第1971號民事判決書予以證實,本院予以采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第六十四條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告主張車損鑒定費665元、施救費650元、拆解費2000元、秦語萱鑒定費300元,理據(jù)充足,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其他抗辯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jié),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判決前能夠調(diào)解的,還可以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支付原告李某、秦語萱保險理賠款人民幣15887.5元(壹萬伍仟捌佰捌拾柒圓伍角)。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汪素蘭
書記員:杜雪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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