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賓縣。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原住賓縣,現(xiàn)下落不明。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賓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柏安發(fā),黑龍江明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劉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柏安發(f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jīng)公告?zhèn)鲉疚吹酵?。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劉某某立即償還借款3萬元,利息自2014年6月28日起按月息2分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要求劉某某對上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本案訴訟費由劉某某、劉某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3年2月6日,劉某某從李某某處借款本金3萬元,由劉某某提供擔保,約定月息2分,還款時間2013年5月6日,此款到期劉某某已給付李某某一年利息7200元,尚欠李某某本金3萬元未給付,劉某某又重新約定從2014年6月8日開始按本金3萬元,月利率2分計算利息,劉某某、劉某某同時給李某某出具借據(jù)一張,此款后經(jīng)李某某多次向劉某某、劉某某索要,劉某某、劉某某以各種理由和借口推脫拒絕償還。
劉某某辯稱:劉某某只在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5月6日期間為劉某某承擔保證責任,這是劉某某與李某某之間的約定。2013年5月6日此款到期,劉某某給李某某付一年利息7200元,劉某某不知情,李某某與劉某某之間重新約定從2014年6月28日開始,本金3萬元按2分計算利息的事實,劉某某并不知情,所以劉某某與李某某之間新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與劉某某無關(guān),根據(jù)擔保法解釋,債權(quán)人與債務(wù)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變動,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期間為原合同規(guī)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李某某沒有在2013年11月6日向劉某某主張權(quán)利,劉某某的擔保責任依法免除,基于上述,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李某某和劉某某關(guān)于借款已經(jīng)協(xié)商好了,到李某某處取錢,找劉某某擔保,當時劉某某簽字了,當時借款本金3萬元,約定月息2分,什么時候還沒說,都按欠條上約定的,后來劉某某還錢劉某某也不清楚,李某某也沒找劉某某要過錢,劉某某后來就跑了,什么時候走的劉某某也不知道,劉某某與劉某某系叔伯兄弟。
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李某某為證明其訴訟主張的事實成立,舉示了證據(jù),劉某某發(fā)表了質(zhì)證意見。
證據(jù)A1、賓縣賓州鎮(zhèn)人民政府英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明劉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實。劉某某質(zhì)證無異議。
證據(jù)A2、借據(jù),擬證明2013年2月6日劉某某在李某某處借款3萬元,約定月利率2分,還款時間為2013年5月6日,由劉某某提供擔保的事實。劉某某質(zhì)證:借款時間是2013年2月6日,還款時間2013年5月6日,這是李某某所述第一次借款,劉某某認可。李某某說這個欠條是第二次重新簽訂的,劉某某不知道是什么時間簽訂的,再次借款劉某某不知情。所以李某某主張的第二次簽訂的3萬元借款及2分利息的事實與劉某某無關(guān)。從證據(jù)角度看與劉某某不具有關(guān)聯(lián)性。
本院確認:李某某提供的證據(jù)A1,劉某某質(zhì)證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證據(jù)A2,劉某某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2月6日,劉某某在李某某處借款本金3萬元,約定月利率2分,還款時間為2013年5月6日,由劉某某提供擔保,劉某某、劉某某給李某某出具借據(jù)。此款到期后未償還。后來劉某某給付李某某7200元利息,劉某某給付利息時,李某某自己在借據(jù)上書寫“從2014年6月28日后—2015年6月28日”,李某某稱這段話的意思是該段時間利息未付,劉某某給付的7200元利息為2014年6月28日前的利息。
本院認為,李某某與劉某某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成立,有劉某某出具的借據(jù)為證,雙方約定月利率2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劉某某應按約定償還李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劉某某為李某某與劉某某的3萬元借款進行擔保,約定擔保范圍本金及利息,未約定保證方式,按規(guī)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按規(guī)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wù)履行期屆滿后六個月即2013年11月6日,保證期間已界滿,李某某要求劉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在保證期間向劉某某主張權(quán)利,故劉某某的保證責任已免除,李某某要求劉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李某某訴請合法部分,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返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3萬元,并自2014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2分計算利息,至實際給付日止。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對被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佰秋
審判員 國冬梅
審判員 李學峰
書記員: 楊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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