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樊生(河北華祥律師事務(wù)所)
李某某
李旭東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樊生,河北華祥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李旭東。
上訴人李某某因排除妨礙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涿鹿縣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23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認為,李某某與李某某排除妨礙糾紛一案,原審法院已于2014年10月21日做出(2014)涿民初字第655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F(xiàn)原告李某某對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起訴,應(yīng)申請再審。遂裁定:駁回李某某的起訴。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上訴至本院。上訴人李某某的主要上訴理由和請求是,被上訴人的行為是在判決生效后的一種新的侵權(quán)行為,再次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指令涿鹿縣人民法院審理本案。被上訴人李某某服判。
本院認為,李某某與李某某排除妨礙糾紛一案,原審法院已于2014年10月21日做出(2014)涿民初字第655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第五項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五)對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的規(guī)定,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一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認為,李某某與李某某排除妨礙糾紛一案,原審法院已于2014年10月21日做出(2014)涿民初字第655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第五項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五)對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的規(guī)定,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一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審判長:鄭曉鳴
審判員:王瀟
審判員:馬瑞云
書記員: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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