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現(xiàn)住獻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愛民,獻縣鑫名法律服務所。被告:獻縣供銷合作社第一油棉廠托管組,住所地縣城小十字街。被告:獻縣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法定代表人:陳庶,職務:主任。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福旺,河北有界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補發(fā)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間的退休工資共計34749.7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的職工,于2015年8月份已到退休年齡,但因被告未依法為原告繳納養(yǎng)老保險金,造成原告不能及時領取退休金。獻縣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辯稱,我方不是適格被告,原告所在的單位系獻縣第一油棉廠,該單位具有獨立法人。原告應向第一油棉廠主張權(quán)利。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獻縣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在2012年2月7日成立第一油棉廠托管臨時工作組。獻縣第一油棉廠由案外人承包的情況經(jīng)過法律程序,其資產(chǎn)已返還,但目前不存在法定代表人。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份已到退休年齡,2016年9月辦理退休手續(xù)。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獻縣供銷合作社第一油棉廠托管組因勞動爭議一事申請了仲裁,2017年3月7日獻縣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作出獻勞人仲案【2017】不予受理通知書。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獻縣供銷合作社第一油棉廠托管組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愛民、獻縣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福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份到達退休年齡,2016年9月辦理退休手續(xù)。2017年3月7日原告起訴立案。原告李某某應該自知道自己已到退休年齡而被告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xù)時,其權(quán)益已受到了侵犯。原告在2015年8月份到達退休年齡,2016年9月辦理退休手續(xù),被告方尚未支付其工資,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原告應在自知道權(quán)益受侵犯之日起的60日內(nèi)提起仲裁。2017年3月7日獻縣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作出獻勞人仲案【2017】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已超過了仲裁申請時效,無不可抗力情形,也無提供其他正當理由,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補發(fā)退休期間的工資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李某某提起仲裁的時間自應知道發(fā)生了勞動爭議之日起60日內(nèi),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原告的請求確已超過了仲裁時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賀聰敏
書記員:劉薔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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