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荊州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尚明標,湖北居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代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被告:代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被告:松滋泰和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鎮(zhèn)楊家沖村創(chuàng)業(yè)園一巷26號。法定代表人:昌弛,該公司經理。
原告李某文訴被告代金某、代中、松滋泰和實業(yè)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文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也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文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 胡 肸
書記員:桑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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