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
聶某某
陳新貴(湖北海舟律師事務所)
王新
原告李娟。
被告聶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新貴,湖北海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王新,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原告李娟訴被告聶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李福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娟、被告聶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借貸關系事實清楚,原告依約借款給被告,但被告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由此引起糾紛的全部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借款本金應以原告實借金額110000元計算,但雙方約定的利息過高,本院依法調(diào)整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聶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償還所欠原告李娟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23日開始,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直至還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5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咸寧市金穗支行;賬號:17×××50。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的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借貸關系事實清楚,原告依約借款給被告,但被告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由此引起糾紛的全部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借款本金應以原告實借金額110000元計算,但雙方約定的利息過高,本院依法調(diào)整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聶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償還所欠原告李娟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23日開始,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直至還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50元,由被告承擔。
審判長:李福坤
書記員:高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