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楊永利
馮某
趙縣路通客運有限公司責任公司
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
巴曉立(河北恒利律師事務所)
魯滿增
原告:李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楊永利,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兒子。
被告:馮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趙縣路通客運有限公司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趙縣客運公司)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六安支公司)。
負責人:陳焰,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巴曉立,河北恒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魯滿增,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馮某、人壽六安支公司、魯滿增、趙縣客運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原告李某某申請傷殘等級鑒定,2013年12月25日本院裁定中止訴訟。
本案依法由審判員相曉武獨任審判,于2014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楊永利與被告魯滿增、人壽六安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巴曉立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馮某、趙縣客運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3年1月22日,馮某駕駛牌號皖N0D809小型越野車沿308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欒城段京珠高速橋北100米處剎車減速時駛入逆向車道,與由北向南行駛侯聚貞駕駛的原告魯滿增所有并掛靠趙縣路通客運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69785大型客車相撞,致冀A69785大客車上乘車人李某某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
經(jīng)欒城縣交警大隊認定,馮某負主要責任,侯聚貞負次要責任,李某某無責任。
原告前期損失經(jīng)欒城縣人民法院判決賠償37971.02元,其中,被告人壽六安支公司賠償上述損失的70%。
判決已經(jīng)生效并已履行。
原告尚有部分損失沒有賠償,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誤工費4520元(按年農林平均工資計算4個月)、護理費11415元(護工3780元、親屬護理費7635元)、傷殘賠償金32869元(按人均可支配收入20543元計算),趙縣客運公司、魯滿增、馮某連帶賠償沒有償付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計11391元(按已生效判決認定的37971.02元×30%計算),損失共計60195元。
訴訟中,原告表示取消對魯滿增提起訴訟要求。
被告人壽六安支公司辯稱:馮某駕駛牌號皖N0D809車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3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我司在合理限額內予以賠付,在受害人上次起訴時交強險已經(jīng)全額賠付,不再賠付。
原告達到退休年齡,并未出示誤工損失證據(jù),誤工費不予認可。
護理費不是正規(guī)發(fā)票,不予認可,出院后護理期限無醫(yī)囑不予認可。
對傷殘鑒定書、鑒定費及票據(jù)、上次的生效判決書、石家莊第三醫(yī)院門診收據(jù)無異議。
傷殘賠償金,原告主張按城鎮(zhèn)居民計算,無證據(jù)提交,應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
被告魯滿增辯稱:我車上投保有乘客險,我的車負次要責任,原告30%損失應在乘客險中有乘客險的保險公司賠付。
被告馮某、趙縣客運公司沒有到庭,也沒有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馮某駕駛機動車與被告魯滿增所有的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馮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魯滿增的機動車負次要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予以采信。
原告李某某損失:醫(yī)療費264.5元,由票據(jù)為證,本院認定;誤工費,原告生活在農村,按年齡事故發(fā)生前可以從事農業(yè)勞動,按農業(yè)人員計算住院期間誤工費。
本院認可住院期間為誤工時間。
原告誤工費為(13564元/年÷365天/年×28天)1040.53元。
原告請求四個月誤工費,沒有提供出院后誤工時間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壽六安支公司辯稱,原告已達到退休年齡,不應支持誤工費,該抗辯不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人壽六安支公司的抗辯本院不予支持;護理費,原告住院期間無護理人數(shù)的醫(yī)囑,本院認定1人護理,護理時間為住院期間。
原告兒子楊永利和楊永強,均未提供工作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對其工作單位不予認定。
參照河北省上年度居民服務年平均工資42612元計算,護理費為(42612元/年÷365天/年×28天)3268.87元。
原告請求住院期間兩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沒有提供證據(jù),本院不予認定;傷殘賠償金,原告發(fā)生事故時年齡60歲,殘疾賠償金應計算20年,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和10級傷殘等級計算,殘疾賠償金為(8081元/年×20年×10%)16162元。
原告請求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沒有提供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5、鑒定費1600元,當事人無異議,本院認定。
原告損失合計22335.9元。
對原告損失,因被告人壽六安支公司已經(jīng)把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使用完畢,故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不再賠償。
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剩余限額55829.7元,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計20471.4元。
超出交強險分項限額的損失醫(yī)療費、鑒定費1864.5元,被告馮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按70%比例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由被告人壽六安支公司賠償(1864.5元×70%)1305.15元。
原告同意放棄對魯滿增的訴訟請求,本院不持異議。
被告趙縣客運公司屬被掛靠企業(yè),掛靠車輛負次要責任,故趙縣客運公司不承擔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五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計21776.55元。
二、被告趙縣路通客運有限公司不承擔責任。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事項,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25元,由被告馮某負擔500元,原告李某某負擔8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馮某駕駛機動車與被告魯滿增所有的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馮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魯滿增的機動車負次要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予以采信。
原告李某某損失:醫(yī)療費264.5元,由票據(jù)為證,本院認定;誤工費,原告生活在農村,按年齡事故發(fā)生前可以從事農業(yè)勞動,按農業(yè)人員計算住院期間誤工費。
本院認可住院期間為誤工時間。
原告誤工費為(13564元/年÷365天/年×28天)1040.53元。
原告請求四個月誤工費,沒有提供出院后誤工時間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壽六安支公司辯稱,原告已達到退休年齡,不應支持誤工費,該抗辯不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人壽六安支公司的抗辯本院不予支持;護理費,原告住院期間無護理人數(shù)的醫(yī)囑,本院認定1人護理,護理時間為住院期間。
原告兒子楊永利和楊永強,均未提供工作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對其工作單位不予認定。
參照河北省上年度居民服務年平均工資42612元計算,護理費為(42612元/年÷365天/年×28天)3268.87元。
原告請求住院期間兩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沒有提供證據(jù),本院不予認定;傷殘賠償金,原告發(fā)生事故時年齡60歲,殘疾賠償金應計算20年,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和10級傷殘等級計算,殘疾賠償金為(8081元/年×20年×10%)16162元。
原告請求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沒有提供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5、鑒定費1600元,當事人無異議,本院認定。
原告損失合計22335.9元。
對原告損失,因被告人壽六安支公司已經(jīng)把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使用完畢,故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不再賠償。
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剩余限額55829.7元,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計20471.4元。
超出交強險分項限額的損失醫(yī)療費、鑒定費1864.5元,被告馮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按70%比例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由被告人壽六安支公司賠償(1864.5元×70%)1305.15元。
原告同意放棄對魯滿增的訴訟請求,本院不持異議。
被告趙縣客運公司屬被掛靠企業(yè),掛靠車輛負次要責任,故趙縣客運公司不承擔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五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計21776.55元。
二、被告趙縣路通客運有限公司不承擔責任。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事項,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25元,由被告馮某負擔500元,原告李某某負擔825元。
審判長:相曉武
書記員:石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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