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天順,男,1955年6月11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
委托代理人李靖、高龍,湖北高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天合,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
委托代理人唐樹勝,湖北鳴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天順訴被告李天合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李天順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李天合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李天順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李天順撤回李天合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7810元,減半收取為3905元,由李天順負擔。
審判員 田明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