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大紅。
委托代理人姚迎新,河北佳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齊呈龍,河北王笑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建設集團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區(qū)五四西路139號6號辦公樓。
法定代表人商金峰,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曹淑媛,職工。
上訴人李大紅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區(qū)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李大紅及委托代理人姚迎新,被上訴人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齊呈龍,被上訴人河北建設集團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淑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08年12月8日,李大紅與薛某某簽訂了《勞務作業(yè)合同》,該合同約定,發(fā)包人為天辰公司(甲方),李大紅為承包人(乙方),工程名稱為廣廈新區(qū)2#、4#住宅樓(裙房、主樓),合同第一條中1.2工程概況為68120.45平方米(建筑面積依據國家現(xiàn)行計算規(guī)則進行計算結果為準);第1.3分包范圍:“包括室內外回填工程、基礎工程(從褥墊層以上開始);主體結構和二次結構(包括雨棚和挑檐)的混凝土工程、鋼筋工程、模板工程、砌筑工程;結構施工內外腳手架及卸料平臺的搭拆;各種防護腳手架、防護棚、層面工程(防水工程除外),達到主體驗收標準……不包括二次結構植筋和勞務費?!钡?.4條對具體分包工作內容約定。該合同第二條約定李大紅根據工程需要需提供作業(yè)人員平均達130名。第三條合同工期為:“乙方按甲方制定的總體計劃和周計劃要求去合理安排人員進行施工”。第四條4.1合同價款為155元/平方米建筑面積。4.2.1本合同價款為固定總價。建筑面積依據施工圖紙及河北省2003年基價計價定額計算規(guī)則。第五條關于合同價款支付中第5.1.1平時甲方向乙方按月發(fā)放零用錢200元/月,麥收、秋收時發(fā)放完成工程款的85%-90%,年底時付款至完成量90%-95%,主體竣工后三個月內余款結清。該合同發(fā)包人處為薛某某簽字?!侗6ㄊ蟹康禺a開發(fā)項目聯(lián)合審批聯(lián)合驗收申請表》中建設單位名稱為中誠房地產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單位為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規(guī)模(層數(shù)、高度、面積)為12-34層、4棟、117043平方米。開、竣工日期為2008年10月至2010年9月。2014年9月17日,《保定市房地產開發(fā)項目聯(lián)合審批領導小組辦公室聯(lián)合驗收意見書》保房聯(lián)驗通字[2012]019號,對中誠房地產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的廣廈新區(qū)項目進行了聯(lián)合驗收,出具了聯(lián)合驗收意見通知書。雙方確認廣廈新區(qū)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李大紅與薛某某確認薛某某已支付的工程款為10322413元,李大紅未對該兩棟樓的保溫層進行施工。審理過程中,李大紅提出對廣廈新區(qū)2#、4#的建筑面積進行鑒定,預交鑒定費4000元,保定市中盛信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出具的文號為(2014)001號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一、按照2003年《河北建筑工程預算綜合基價》中的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則計算,2號樓的建筑面積為33803.88平米,4號樓的建筑面積為33679.93平米。二、按照2008年《全國統(tǒng)一建筑工程基礎定額河北省消耗量定額》中的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范計算,2號樓的建筑面積為34230.37平米,4號樓的建筑面積為34111.79平米?!焙笤摴境鼍摺稄V廈新區(qū)建筑面積更正》為:“03定額無保溫,陽臺計算全面積2#樓34597.83㎡、4#樓34521.23㎡;03定額無保溫,陽臺扣減一半2#樓33803.88㎡、4#樓33979.93㎡。08定額有保溫,陽臺扣減一半2#樓34230.37㎡、4#樓34411.79㎡;08定額無保溫,陽臺扣減一半2#樓33803.88㎡、4#樓33979.93㎡”。雙方對此鑒定意見書及面積更正均不予認可。另查明,天辰公司、薛某某在本案第二次開庭時確認廣廈新區(qū)2#、4#樓勞務分包給保定中乾建筑有限公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薛少明,薛某某系薛少明之父,薛某某向李大紅違規(guī)分包上述工程勞務并對天辰公司隱瞞此事實;天辰公司在第三次開庭中稱勞務分包公司為中碩公司。根據河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顯示,保定中乾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少明,股東為自然人薛少明和法人河北中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薛某某。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李大紅與薛某某所簽訂的《勞務作業(yè)合同》,李大紅系自然人,不具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李大紅與薛某某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應依法確認為無效?,F(xiàn)根據雙方庭審陳述及聯(lián)審意見書,證實廣廈小區(qū)項目已竣工驗收并已交付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李大紅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李大紅與薛某某確認薛某某已向李大紅支付的工程款為10322413元,薛某某辯稱已全額支付工程款,李大紅提交了施工任務單復印件用以證明其所施工的工程量,向被告主張欠付的工程款553787.55元及利息。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周期較長、施工過程復雜,工程中事項的變更及工程量的確認需要工程簽證加以確認,本案中的施工任務單是對工程量確認的簽證,用以確定施工工程的工程施工款結算金額,薛某某否認李大紅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雙方對2#、4#樓建筑面積適用河北省2003年基價計價定額計算規(guī)則還是適用河北省2008年基價計價定額計算規(guī)則存在爭議,亦均不認可李大紅申請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李大紅應得的工程款不能簡單的用155元/㎡乘以建筑面積計算得出?,F(xiàn)李大紅不能提交施工任務單原件予以核實,無法確認該施工任務單復印件的真實性,且其未提供其他證據用以證實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李大紅提交的證據不能構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條,故李大紅關于二被告給付欠付的工程款553787.55元及利息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李大紅的訴訟請求。訴訟費9338元,鑒定費4000元,由原告李大紅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各方均未提交新證據。上訴人李大紅在二審庭審中明確回答:“無證據證實薛某某是天辰公司的負責人,當時只看到掛著天辰公司的牌子,我沒有施工資質,私下薛某某找我,我領著工人干活所以沒有蓋章,我認為合同與薛某某之間生效;我完成任務后,認為保定市質監(jiān)站驗收合格了就相當于我交付了,我交付給了薛某某,但沒交付手續(xù);薛某某每個月給我下任務單,我保留著任務單,最初給的就是復印件”。
本院認為,對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上訴人李大紅上訴稱已完成了約定的全部工程,但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其在原審提交的施工任務單系復印件,被上訴人否認且有多張無相關人員簽字,故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關于上訴所稱的主體問題,上訴人李大紅于2008年12月8日所簽的合同,對應的發(fā)包代表人簽字是薛某某,并無任何單位的蓋章,且二審庭審陳述與其上訴主張合同主體是天辰公司相矛盾,故對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關于鑒定問題,由于上訴人李大紅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其完成了全部工程,亦未提供其他相關證據證實其實際完成的工作量,故原審未責令鑒定機構補充鑒定或重新委托鑒定并無不妥。綜上,上訴人李大紅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338.00元,由上訴人李大紅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 嵐 代理審判員 楊占明 代理審判員 陳道忠
書記員:龐曉蘭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