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武漢市江漢區(qū)。
委托代理人胡波、丁蘇秦,湖北誠智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武漢市江漢區(qū)。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武漢市江漢區(qū)。
被告王雙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武漢市漢陽區(q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陳某某、王某、王雙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魏晉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波、丁蘇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王某、王雙紅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陳某某與王漢生于1985年4月15日登記結(jié)婚,被告王某系被告陳某某與王漢生之女,2014年4月18日,王漢生及被告王雙紅、陳某某與原告李某某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王漢生及王雙紅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20000元,借款期限為兩個月,借款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王漢生于同日向原告李某某出具收條及借條。被告陳某某作為擔保人在合同上簽名,雙方還約定以本市三眼橋北路6號門面房兩間為借款提供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其后王大剛死亡,原告李某某認為兩被告作為其繼承人應與被告王雙紅一起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故訴至本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結(jié)婚證、居民戶口薄、借款合同等證據(jù)經(jīng)庭審核實后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與王漢生及被告王雙紅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應受法律保護。被告王雙紅在借款到期后未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侵害了原告李某某的合法權(quán)益,應當承擔向原告李某某還本付息的民事責任。本案借款行為發(fā)生在王漢生與被告陳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王雙紅償還借款本金及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清償債務以繼承的實際價值為限,被告王某作為王漢生的繼承人是否繼承其遺產(chǎn),對該事實原告李某某負有舉證責任。但本案中原告李某某所舉證據(jù)僅能證實被告王某與王漢生的身份關系,不能證實繼承遺產(chǎn)的事實,故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王某就王漢生所欠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陳某某、王某、王雙紅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訴訟權(quán)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被告陳某某、王雙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李某某償還借款120000元;
被告被告陳某某、王雙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
內(nèi)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借款利息(以120000元為基數(shù)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自2014年6月18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后的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此款原告李某某已墊付,被告陳某某、王雙紅連同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魏 晉
書記員:何仕偉 速錄員鄭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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