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某縣。
委托代理人姜瑞卿,河北法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住所地高某縣南星路119號,社會信用代碼91130127807980003L。
法定代表人趙峰,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耿素民,該公司職員。
被告閆亂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某縣。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高某公司)、閆亂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耿蘭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瑞卿,被告人保財險高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耿素民、閆亂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16時36分許,閆亂春駕駛冀A×××××號小型轎車沿劉秀路自東向西行駛到王家莊村道口處時,與李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李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高某縣交警大隊認定:閆亂春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某無事故責任。被告閆亂春系冀A×××××號小型轎車車主,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高某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附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時,保險在有效期內。原告李某某受傷后被送進高某縣醫(yī)院搶救治療,支出醫(yī)療費2402.76元,因傷勢過重轉河北省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右股骨多段骨折、左撓骨粉碎性骨折、右內踝骨折、左足第3-5跖骨骨折、右肩關節(jié)脫位伴有肱骨大節(jié)撕脫骨折等。治療27天后出院,支付醫(yī)療費175742.98元。出院醫(yī)囑:注意休息,繼續(xù)治療等。原告李某某受傷前在高某縣宏祥化工有限公司工作,受傷前三個月平均日工資為110元,并提供請假期間停發(fā)工資證明,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工資表、勞動合同。原告主張住院期間由兒子李永謙陪護,提供在高某縣宏祥化工有限公司工作,受傷前三個月平均日工資為110元,并提供請假期間停發(fā)工資證明,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工資表、勞動合同。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申請,經本院委托,高某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對原告的傷殘作出鑒定,李某某已構成八級傷殘,庭審中被告人保財險高某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經雙方協(xié)商,確定原告?zhèn)麣埖燃壈淳偶墏麣堄嬎銡埣操r償金。原告李某某支付鑒定費800元。原告于2013年底與其兒子李永謙夫妻共同居住高某縣鳳凰城小區(qū)8號樓1單元202室,原告提供戶口本、購房合同、高某縣公安局城區(qū)分局情況說明、石家莊億博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居住證明。原告事故中電動自行車受損,經高某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價格鑒定結論書,損失價格為900元,支出鑒定費100元。另原告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支出交通費、住宿費2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事故認定書、保險單、醫(yī)療費單據、診斷證明、病歷、工資證明、駕駛證、行駛證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比例分擔,并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本案被告閆亂春負事故全部責任,應承擔原告的全部損失。根據法律規(guī)定,參照相關標準,確定原告李某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178145.74元;誤工費26400元(酌定計算240天×110元/日);護理費2970元(計算27天×110元/日);住院伙食補助費2700元(住院27天×100元/日);殘疾賠償金104608元(2016年河北省城鎮(zhèn)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152元×20年×傷殘系數20%);酌定精神撫慰金4000元;交通費酌定600元;車損900元,鑒定費900元。合計:321223.74元。以上損失由被告人保財險高某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120900元,其中根據原告申請,包括精神撫慰金4000元。超出部分200323.74元由被告人保財險高某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199423.74元。被告閆亂春賠償原告李某某900元。原告的其他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返還原告墊付醫(yī)療費362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損失120900元(其中包括精神撫慰金4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損失199423.74元。
二、原告李某某返還被告閆亂春35300元。
上述一、二項限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完畢,并將上述款項匯入以下賬戶:戶名,高某縣人民法院;賬戶,xxxx;開戶行,高某縣聯(lián)社北環(huán)路信用社。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18元減半收取3059元,由被告閆亂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耿蘭敏
書記員:王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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