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聯(lián)系。
被告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霸州市,聯(lián)系。
委托代理人王汝杰,河北天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白某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黃玉棟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白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汝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陳運濤與被告白某某于2004年6月8日登記結婚,于2013年11月6日登記離婚。陳運濤于2013年9月26日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萬元,未約定借款期限和利息,陳運濤為原告出具了借據(jù)。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陳運濤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2015年8月21日,本院作出(2014)霸民初字第488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陳運濤償還原告借款10萬元,并從2014年12月4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訴訟費2300元由陳運濤承擔。判決生效后,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經法院執(zhí)行,陳運濤給付原告借款本金55500元,尚有借款本金44500元、自2014年12月4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及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2300元未能執(zhí)行。原告以陳運濤與被告白某某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借的此款,且陳運濤現(xiàn)在下落不明,沒有其他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訟中,原告主張,陳運濤在與被告白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向其借款,未能全部償還,要求被告白某某立即償還剩余借款本金44500元、自2014年12月4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費2300元。原告對其主張?zhí)峁┝耍?014)霸民初字第4884號民事判決書、(2016)冀1081執(zhí)29-2號執(zhí)行裁定書予以證實,被告對原告提供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原告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被告主張,原告的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訴訟原則。即使法院受理,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且陳運濤向原告借款10萬元,被告并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應屬于陳運濤的個人債務。被告對其主張?zhí)峁┝耍?014)霸民初字第4884號案件的庭審筆錄、法院對陳運濤的父親陳敬川的詢問筆錄及離婚證予以證實,原告對被告提供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被告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上述事實,有(2014)霸民初字第4884號民事判決書、陳運濤與白某某的離婚證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陳運濤在與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向原告借款共計10萬元,陳運濤為原告出具了借據(jù),原告與陳運濤形成借款合同關系,該合同并不違法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陳運濤未按約定履行,原告起訴陳運濤還款,法院判決陳運濤償還借款10萬元,并從2014年12月4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訴訟費2300元由陳運濤承擔。經法院執(zhí)行,陳運濤已給付原告借款本金55500元,尚有借款本金44500元、自2014年12月4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及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2300元未能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鄙鲜鼋杩钍窃诒桓媾c陳運濤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形成的,被告無證據(jù)證實原告與陳運濤約定為個人債務,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44500元、自2014年12月4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230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對原告的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的抗辯,本院認為原告的本次訴訟與前訴雖然基于同一法律事實,但是并非針對同一被告的訴訟,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對該抗辯主張不予支持。原告向法院起訴被告之夫陳運濤,法院判決陳運濤償還借款10萬元,并從2014年12月4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訴訟費2300元由陳運濤承擔,原告申請強制執(zhí)行,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北景钢?,被告與陳運濤對原告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屬于連帶債務人,原告已經申請法院對陳運濤強制執(zhí)行,對陳運濤發(fā)生了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應當認定對被告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故對被告關于原告的訴求已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白某某就陳運濤未給付原告李某某借款44500元、自2014年12月4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2300元,與陳運濤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5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1190元,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黃玉棟
書記員代 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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