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元清,北京慈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元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為其墊付的貸款本息532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償還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息計算);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1年7月27日,被告向河北獻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留高支行借款100000元,由原告與解同猛為其提供擔保,借款期限三年,到期后被告未能償還。2014年7月27日,被告與河北獻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留高支行簽訂借款展期協(xié)議,仍由原告與解同猛提供擔保,到期日為2015年12月27日,但是在續(xù)期到期后,被告仍然未能償還。為此,河北獻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留高支行多次找到原告及解同猛,要求二人承擔擔保責任,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河北獻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留高支行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其中原告償還53200元。依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為此特提起訴訟。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起訴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北景冈孀鳛楸桓娴慕杩畋WC人,向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履行了保證責任,其有權向被告追償,被告應當償還原告為其墊付的款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請求,既無約定,也無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原告為其墊付貸款本息53200元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承擔保證責任款532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5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崔建增
書記員:常興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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