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強,上海融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上海永達通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吳平,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有安,上海德祐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李某某因與被申請人上海永達通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達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2民終71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李某某申請再審稱,二審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永達公司銷售案涉車輛存在欺詐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二審生效判決沒有認定永達公司構成欺詐,對于李某某要求永達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其在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存在錯誤,應予撤銷等。李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永達公司提交意見稱,二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判決結果合法、合情、合理;對司法鑒定書的分析具有說服力,認定永達公司不構成欺詐但應承擔退貨責任正確。李某某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予以駁回。另,雙方就本案爭議已經(jīng)達成和解并已經(jīng)履行完畢,本案亦應終結審查等。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稱意見以及在案證據(jù),二審法院認定案涉車輛交付李某某時已經(jīng)存在瑕疵問題,以及永達公司對此應承擔相應責任,當屬正確。同時,二審法院認為,永達公司具有在售前檢查車輛的法定義務,永達公司基于商業(yè)判斷也應當積極履行該義務,但永達公司該義務的履行效果不能確保永達公司一定發(fā)現(xiàn)案涉車輛的問題,不宜推定永達公司應當知道案涉車輛的真實情況,亦于法無悖。據(jù)上,二審對于李某某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永達公司返還購車款、賠償其車輛裝潢費、律師費、鑒定費等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對于李某某有關永達公司構成欺詐,要求永達公司承擔三倍購車款賠償?shù)脑V訟請求未予支持,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同?,F(xiàn)李某某雖然堅持認為二審判決錯誤,但李某某并無充分依據(jù)足以推翻原審判決。李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李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員:繆??丹
書記員:王??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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