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如下:李某某于2008年7月3日到鶴崗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鶴崗市萬隆煤礦給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鶴崗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鶴勞仲裁字(2009)第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鶴崗市萬隆煤礦支付李某某4350元經濟補償金,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李某某對該裁決不服,于2009年2月19日到本院起訴,要求撤銷鶴勞仲裁字(2009)第6號仲裁裁決書。經本院釋明后仍不變更訴訟請求,故本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鶴南民初字第89號民事裁定書,駁回李某某對鶴崗市萬隆煤礦的起訴。李不服,向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依法改判鶴崗市萬隆煤礦給其退休待遇及各項福利待遇。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鶴民終字第188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以上2份民事裁定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李某某的本次起訴與前訴當事人相同并且基于同一事實,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李某某的起訴構成重復訴訟。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李某某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孫競審判員于文學審判員潘英華
書記員:陳 宇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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