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國瑞
許殿英
張某某
劉玉花
張新凱
肖某某
山東國衛(wèi)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裕華支公司
趙立輝
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處
李金旺
趙海生
趙新超
趙江
韓春橋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
孫嘉(河北邑鋒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天津鐵廠支公司
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1月生,漢族,農民,住曲周縣,
原告:張某某,男,1942年1月生,漢族,農民,住住曲周縣。
原告:劉玉花,女,1937年8月生,漢族,農民,住曲周縣。
原告:張新凱,男,1992年3月生,漢族,農民,住住曲周縣。
系××長子。
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國瑞,男,館陶縣壽山寺鄉(xiāng)南辛頭村,現(xiàn)住館陶縣,系李某某哥哥。
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殿英,男,1955年5月生,住館陶縣。
被告:肖某某,女,河北省邱縣,系張文濤(××)妻子。
被告:山東國衛(wèi)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青年路西里3號院9號樓3層3-20。
被告: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德勝門外大街125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裕華支公司。
公司地址:石家莊市新華路909運輸管理處院內。
被告:趙立輝,男,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
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處。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qū)裕華東路509號。
被告:李金旺,男,1984攆月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邱縣。
被告:趙海生(別名趙春勇),男,1981年7月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邱縣。
被告:趙新超,男,1983年5月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邱縣。
被告:趙江,男,1981年7月出生,漢族,河北省邯鄲市邱縣。
被告:韓春橋,男,1980年5月生,漢族,農民,住邯鄲市邱縣。
經常居住地:北京市順義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組織機構代碼:80556526-0。
公司地址:邯鄲市叢臺區(qū)滏西大街33號。
負責人:張沄辰,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嘉,男,河北邑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天津鐵廠支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69207775-3。
公司地址:河北省涉縣天津鐵廠神山生活區(qū)天津二招東側。
負責人:郭寧,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嘉,男,河北邑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張某某、劉玉花、張新凱訴被告肖某某、山東國衛(wèi)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稱山東國衛(wèi))、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稱華泰北京保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裕華支公司(以下稱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趙立輝、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處、李金旺、趙海生(別名趙春勇)、趙新超、趙江、韓春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以下稱人保財險邯鄲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天津鐵廠支公司(以下稱人保財險邯鄲鐵廠公司)、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國瑞、許殿英,被告韓春橋、被告人保財險邯鄲公司、人保財險邯鄲鐵廠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肖某某、山東國衛(wèi)、華泰北京保險、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趙立輝、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處、李金旺、趙海生(別名趙春勇)、趙新超、趙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方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尸檢費、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01452.5元;二、依法判令在交強險限額內優(yōu)先賠償精神撫慰金;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2015年3月30日9時57分,河北省邯鄲市邱縣梁二莊鄉(xiāng)小侯仲村6組283號駕駛人張文濤駕駛京A×××××駿馬牌大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大廣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48KM+344M處時,在左側車道內追尾由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趙州鎮(zhèn)焦家莊村新開路1號駕駛人趙立輝駕駛的冀A×××××福龍馬牌重型專項作業(yè)車(清掃車),致使該車撞擊中央護欄側翻,京A×××××撞擊中央護欄,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路產損失、駕車人張文濤及乘車人張志峰死亡,賈擁剛等9人及冀A×××××車駕駛人趙立輝等人不同程度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總隊滄州支隊河間大隊認定:張文濤負事故全部責任,趙立輝無責任,乘車人張志峰、賈擁剛等人無責任,張志峰死亡后,上述各被告本應積極賠償××家屬各項損失,但至今分文未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因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經核實,肇事車輛司機張文濤雖已死亡,但其妻為合法繼承人,應是本案適格被告,在本案中也應根據(jù)其繼承財產數(shù)額賠償相應損失。
肇事車輛京A×××××駿馬牌大型普通客車,分別在華泰北京保險與人保財險邯鄲鐵廠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險、機動車商業(yè)險各一份,且山東國衛(wèi)系肇事車的登記車主,故華泰北京保險、人保財險邯鄲鐵廠、山東國衛(wèi)均為適格被告。
趙立輝與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處分別系肇事車冀A×××××福龍馬牌重型專項作業(yè)車駕駛人和行駛證登記所有人,且上述車輛在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一份,保單號為0DZAxxxx,故趙立輝、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處、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也是本案適格被告。
因被告韓春橋購買的車輛京A×××××,賣給了被告趙海生,后來趙海生將車輛賣給了被告趙新超、被告趙新超、李金旺、趙江為股東,為了法院更好查明事實,以上五被告均應列為本案適格被告。
綜上所述,由于被告張文濤的違章駕駛造成本次事故發(fā)生,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兩肇事車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險與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兩肇事車所述登記所有人及駕駛人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望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韓春橋辯稱,車號為京A×××××的車我在2014年10月30號賣給了趙海生,后來趙海生又賣給了李金旺跟趙新超、趙江,趙海生欠我的錢所以車就沒過戶。
后來李金旺跟趙新超的丈母娘給我打了一個手續(xù),車是以趙海生的名義買的,實際是趙海生、李金旺、趙新超、趙江四個人合伙買的。
賣給他們之后實際經營3個多月就出事了。
現(xiàn)在李金旺跟趙新超還欠我20萬的買車錢。
車出事了之后李金旺、趙新超就不管了。
該事故應該是趙海生、李金旺、趙新超、趙江四個人賠償,我認為我不應該承擔責任。
被告人保財險邯鄲公司和人保財險邯鄲鐵廠公司辯稱:京A×××××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天津鐵廠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沒有投保車上人員險,不屬于我公司的保險責任,原告不應列我公司為被告,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尸檢費跟訴訟費我公司不予承擔。
邯鄲分公司和鐵廠支公司是上下級的關系,保單的蓋章公司是分公司,實際承保人是支公司,兩個公司都有賠償資格。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
可以認定的事實有:2015年3月30日9時57分,張文濤(已故)駕駛京A×××××駿馬牌大型普通客車追尾與被告趙立輝駕駛的冀A×××××福龍馬牌重型專項作業(yè)車(清掃車)相撞,致使該車撞擊中央護欄側翻,京A×××××撞擊中央護欄,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路產損失、駕車人張文濤及乘車人張志峰死亡,賈擁剛等9人及冀A×××××車駕駛人趙立輝等人不同程度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總隊滄州支隊河間大隊認定:張文濤負事故全部責任,趙立輝無責任。
肇事車輛京A×××××駿馬牌大型普通客車駕駛人張文濤(已故)妻子為肖某某,該車分別在華泰北京保險與人保財險邯鄲鐵廠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險、機動車商業(yè)險各一份,且山東國衛(wèi)系肇事車的登記車主,趙立輝與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處分別系肇事車冀A×××××福龍馬牌重型專項作業(yè)車駕駛人和行駛證登記所有人,且上述車輛在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一份,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李某某、張某某、劉玉花、張新凱為張志峰的全部合法繼承人。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死亡賠償金203720元、喪葬費23119.5元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原告要求的其它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交通費5100元(其中100元單據(jù)48張,共計4800元。
10元票據(jù)30張,共計300元);喪葬相關費用清單共計16700元,包括存尸費、運尸費、檢尸費、整容費及穿衣化妝費共計16000元,襯衣費200元,壽衣費500元;處理喪事人員費用2337元;飯費437元;住宿費1000元;處理喪事人員按3人計算,誤工費共計900元;尸體鑒定費15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人共計98976元,其中張某某,男1942年1月生,系××父親,現(xiàn)在73歲,應該補償7年為57736元。
劉玉花系××母親,現(xiàn)在77歲,應該補償5年為41240元。
上述損失原告提交了相關證據(jù)佐證。
被告質證認為:交通費過高,請酌情認定。
對原告主張的存尸費、運尸費等五項共計16000元,購買襯衣、壽衣700元,應該計算至喪葬費中,原告再次主張系重復索賠。
飯費沒有依據(jù),且原告提交的不是正式發(fā)票,也無法看出該票據(jù)與本案存在關聯(lián)性,住宿費過高并且不是正式發(fā)票,處理喪葬事宜人員應該是××的近親屬,另外原告只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無法證實其誤工損失,尸檢費我公司不予承擔。
原告的各項損失我公司不應該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案件及當?shù)氐膶嶋H情況酌情認定,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沒有提交證據(jù)支持,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結合人身損害賠償?shù)乃痉ń忉尩囊?guī)定計算。
對上述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要求精神撫慰金50000元,根據(jù)事故責任劃分和當?shù)厣钏?,本院支持;根?jù)原告住址和事故發(fā)生地路途較遠,本院酌定交通費2000元;存尸費、運尸費本院酌定10000元;處理喪葬人員誤工費900元、住宿費1000元、尸檢費1500元較為合理,本院支持;飯費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8976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支持。
綜上,原告損失總額為391215.5元。
張志峰乘坐的車輛京A×××××駿馬牌大型普通客車登記在國衛(wèi)北京分公司名下,事發(fā)時未辦理車輛營運證。
關于事發(fā)時該車的實際控制人和使用人情況;原告與被告韓春橋表述有別,雙方提交的2015年6月6日高速河間大隊對趙新超的詢問筆錄證實:趙新超與趙江、李金旺三人分股組建車隊,原有七輛客車,其中趙江、李金旺占七成股份,趙新超占三成股份,京A×××××車輛系由趙春勇從韓春橋處購買,購買后放在車隊里負責客運,后來趙江、李金旺將享有的全部股份賣給了趙春勇,趙春勇干了一個多月就不干了,由于趙春勇沒有給付趙江、李金旺股份對價款,事發(fā)前幾天,趙江、李金旺又把各自股份要了回來,趙春勇退出合伙。
被告韓春橋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稱車輛通過熟人掛靠,北京國衛(wèi)沒有收取任何費用,也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趙春勇跟趙海生是同一個人,我不清楚四人購買車的股份情況。
被告提交了2015年7月28日的協(xié)議書一份(復印件),該協(xié)議書甲方為北京國衛(wèi),乙方為韓春橋,丙方為李金旺、吳書芹,該協(xié)議書主要寫明:京A×××××車輛為掛靠甲方名下,甲方不收取任何費用,2014年12月30日乙方把車輛轉賣給丙方,未辦理變更手續(xù),丙方為車輛的實際車主和實際營運人,此次交通事故應由丙方賠償,如法院判決或調解由甲方、乙方承擔責任,丙方賠償甲方、乙方。
同時,被告韓春橋提交了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5509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寫明:“京A×××××車輛最初于2007年9月24日由北京首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負責公路客運業(yè)務具有營運證,2014年11月20日,該車變更登記在北京國衛(wèi)名下,使用性質為營轉非。
韓春橋稱購車款系其自付但為配合車輛登記才在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轉移登記聯(lián)上載明的買方為北京國衛(wèi),北京國衛(wèi)認可韓春橋所述。
另外,京A×××××車輛交強險保單顯示車主為北京國衛(wèi),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魏少帥,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業(yè)企業(yè)客車,京A×××××車輛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單顯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河北富麗恒飼料有限公司,登記車輛信息亦為非營業(yè)企業(yè)客車。
”
本院認為,公民身體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侵害身體權、財產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張志峰因車禍死亡,自身沒有過錯,其繼承人四原告有權就其全部損失要求賠償,肇事車輛冀A×××××福龍馬牌重型專項作業(yè)車(清掃車)雖然在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guī)定,其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承擔10%的無過錯責任,因冀A×××××福龍馬牌重型專項作業(yè)車(清掃車)在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該損失應由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代為賠償,但考慮事故至多人受傷,要給其它人員留有一定份額,以賠付原告10000元為宜,該車車主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處及駕駛人趙立輝不應再承擔責任。
關于被告北京國衛(wèi)和被告韓春橋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因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5509號民事判決書是同一事故的不同受害者起訴判決書并已生效,本院同意該判決書認定意見:涉事車輛雖登記在北京國衛(wèi)名下,但不足以認定系掛靠關系,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韓春橋與本次事故之間不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華泰北京保險、人保財險邯鄲公司、人保財險邯鄲鐵廠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原告不能提交京A×××××駿馬牌大型普通客車投保車上人員險的證據(jù),僅提交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證據(jù),張志峰作為乘車人不屬于本車交強險應賠付的受害人范疇,也不屬于本車商業(yè)三者險應賠付的第三者,故上述三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肖某某作為駕駛上述車輛雇傭司機張文濤(因事故死亡)的妻子,因張文濤的駕駛行為屬于職務行為,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其造成的損失應由實際車主承擔,車主承擔后是否追責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故肖某某不應對此案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韓春橋將車賣給趙春勇,趙春勇將車輛并入趙新超等人合伙車隊,事故發(fā)生前趙春勇已經退股,有趙新超在公安機關筆錄證實,故趙春勇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現(xiàn)有證據(jù),被告趙新超在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自述涉案車輛由趙新超、趙江、李金旺三人合伙經營,被告韓春橋提交的協(xié)議書亦證實李金旺系實際車主之一,未見其它證據(jù)證實趙江系實際車主身份,故對趙江合伙人身份暫不認定,但結合趙新超自認和韓春橋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認定趙新超和李金旺為實際車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需賠償四原告10000元,剩余381215.5元由趙新超、李金旺連帶賠償。
趙新超、李金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償,本院本案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裕華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
二、被告趙新超、李金旺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81215.5元。
三、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上述執(zhí)行事項從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案件受理費7321由被告趙新超、李金旺連帶承擔7000元,由四原告承擔32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身體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侵害身體權、財產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張志峰因車禍死亡,自身沒有過錯,其繼承人四原告有權就其全部損失要求賠償,肇事車輛冀A×××××福龍馬牌重型專項作業(yè)車(清掃車)雖然在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guī)定,其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承擔10%的無過錯責任,因冀A×××××福龍馬牌重型專項作業(yè)車(清掃車)在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該損失應由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代為賠償,但考慮事故至多人受傷,要給其它人員留有一定份額,以賠付原告10000元為宜,該車車主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處及駕駛人趙立輝不應再承擔責任。
關于被告北京國衛(wèi)和被告韓春橋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因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5509號民事判決書是同一事故的不同受害者起訴判決書并已生效,本院同意該判決書認定意見:涉事車輛雖登記在北京國衛(wèi)名下,但不足以認定系掛靠關系,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韓春橋與本次事故之間不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華泰北京保險、人保財險邯鄲公司、人保財險邯鄲鐵廠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原告不能提交京A×××××駿馬牌大型普通客車投保車上人員險的證據(jù),僅提交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證據(jù),張志峰作為乘車人不屬于本車交強險應賠付的受害人范疇,也不屬于本車商業(yè)三者險應賠付的第三者,故上述三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肖某某作為駕駛上述車輛雇傭司機張文濤(因事故死亡)的妻子,因張文濤的駕駛行為屬于職務行為,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其造成的損失應由實際車主承擔,車主承擔后是否追責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故肖某某不應對此案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韓春橋將車賣給趙春勇,趙春勇將車輛并入趙新超等人合伙車隊,事故發(fā)生前趙春勇已經退股,有趙新超在公安機關筆錄證實,故趙春勇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現(xiàn)有證據(jù),被告趙新超在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自述涉案車輛由趙新超、趙江、李金旺三人合伙經營,被告韓春橋提交的協(xié)議書亦證實李金旺系實際車主之一,未見其它證據(jù)證實趙江系實際車主身份,故對趙江合伙人身份暫不認定,但結合趙新超自認和韓春橋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認定趙新超和李金旺為實際車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需賠償四原告10000元,剩余381215.5元由趙新超、李金旺連帶賠償。
趙新超、李金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償,本院本案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裕華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
二、被告趙新超、李金旺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81215.5元。
三、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上述執(zhí)行事項從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案件受理費7321由被告趙新超、李金旺連帶承擔7000元,由四原告承擔321元。
審判長:李孔山
審判員:周新苓
審判員:齊麗娜
書記員:蔣鳳穩(wě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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