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張高瑋(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
宋某發(fā)
原告:李某某,個體。
委托代理人:張高瑋,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發(fā),漁民。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宋某發(fā)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寶新獨任審判,于2015年5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高瑋及被告宋某發(f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在原告處購買蝦苗幼體,欠款11000元的事實,有被告為原告出具的欠條為證,且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稱蝦苗幼體全部死亡,因未提供相關證據,且原告不予認可,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訴訟時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 ?規(guī)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 ?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北景冈⒈桓骐p方沒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亦未約定還款期限,該合同屬未定期履行期限的合同。因被告稱其與原告有約定:“如果有錢就付給原告?!辈⒄J可2015年4月份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時,被告稱:“我有錢后就給你?!睋俗C明直到2015年4月份原告向被告催要時,被告對此筆債務并未向原告明確表示不履行付款義務,因本案是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所以原告可隨時向被告追要,訴訟時效應從原告主張權利之日,即立案之日2015年4月13日起算,未超過訴訟時效,被告應承擔償還責任。
關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從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本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利息,實際為損失,因雙方并未約定利息,被告應從立案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給付原告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合同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宋某發(fā)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蝦苗幼體款11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在原告處購買蝦苗幼體,欠款11000元的事實,有被告為原告出具的欠條為證,且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稱蝦苗幼體全部死亡,因未提供相關證據,且原告不予認可,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訴訟時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 ?規(guī)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 ?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北景冈?、被告雙方沒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亦未約定還款期限,該合同屬未定期履行期限的合同。因被告稱其與原告有約定:“如果有錢就付給原告?!辈⒄J可2015年4月份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時,被告稱:“我有錢后就給你。”據此證明直到2015年4月份原告向被告催要時,被告對此筆債務并未向原告明確表示不履行付款義務,因本案是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所以原告可隨時向被告追要,訴訟時效應從原告主張權利之日,即立案之日2015年4月13日起算,未超過訴訟時效,被告應承擔償還責任。
關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從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本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利息,實際為損失,因雙方并未約定利息,被告應從立案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給付原告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合同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宋某發(fā)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蝦苗幼體款11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劉寶新
書記員:陳榮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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