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國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俊虎,河北軒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軍,河北詠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原告李國慶與被告陳某某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國慶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俊虎、袁軍,被告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國慶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決:1、被告陳某某返還原告現(xiàn)金1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3年初,原告經(jīng)朋友介紹與被告認識,交往過程中,被告告訴原告稱其是一技工學校的校長,社會關系及人脈都比較廣泛,有能力為他人安排工作,但要收取一定的費用。此時原告的兒子徐晨凱正苦于找不到工作,被告說可以為原告兒子找工作,但打點關系需收一定費用。2013年4月8日,被告收取原告15萬元現(xiàn)金,并向原告出具收取15萬元的收到條,約定如一年內(nèi)不能為原告兒子安置工作,被告返還原告現(xiàn)金15萬元。后被告未能履行。2016年6月14日及11月27日被告返還原告4萬元和1萬元,尚有10萬元被告未返還原告。
被告陳某某辯稱:對原告為給其兒子找工作,交給我15萬元錢,工作沒有最終辦成,后退回原告5萬元的事實沒有異議,但錢不在我這,原告把錢給我之后我把錢給了王會娜及殷國忠,錢確實該退,但應該殷國忠和王會娜退,我可以負責去給原告把錢要回來;認可原告與王會娜及殷國忠沒有因給原告兒子找工作的事情協(xié)商過。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依法提交了陳某某所打收條及存款憑證。被告對證據(jù)無異議。
被告為證明其抗辯主張,向本院依法提交了王會娜、殷國忠給被告所打收條、報到通知、轉(zhuǎn)款憑條等證據(jù)。原告對該部分證據(jù)不予認可,稱之前根本不認識王會娜、殷國忠,向被告要錢的時候被告才告知錢給了該二人,但錢應該被告退還原告。
據(jù)原、被告陳述及上述證據(jù),原、被告雙方對于原告為給其兒子找工作,交付被告15萬元,工作沒有最終辦成,被告退回原告5萬元的事實沒有爭議,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為給其兒子找工作,交付被告15萬元,工作未能辦成,被告應將款項退還原告。被告僅退還5萬元,剩余10萬元被告認可應予退還,但主張其已將款項交給他人,因被告系收取原告款項后另將原告款項交予他人,其亦認可原告就為其子找工作事宜與他人之間并未進行過協(xié)商,故與原告形成居間合同關系的為被告,被告另將款項交予他人,系被告與他人之間另一法律關系,被告可就此另行向他人主張權利。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剩余1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還原告李國慶10萬元。
如果被告陳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50元(已減半收?。?,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審 判 員 劉 燕
書記員:韓立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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