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
原告:肖某某,男。
原告:周某某,女。
原告:李海軍,男。
原告暨訴訟代表人:謝某某,男。
原告暨訴訟代表人:許某某,男。
被告:高建球,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為華,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肖某某、周某某、李海軍、許某某、謝某某訴被告高建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暨訴訟代表人許某某、謝某某,被告高建球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為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肖某某、周某某、李海軍、許某某、謝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房屋騰退補償款90000元;2、被告支付延遲給付利息(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6年6月14日,雙方經協(xié)商訂立協(xié)議,原告在2016年6月24日前將被告擔任負責人的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所承租的中石化向陽物業(yè)處向陽工農路四號的房屋及場地騰空,并及時通知被告及房屋所有人進行驗收,被告在驗收合格后應當在當日將240000元補償款一次性支付給原告。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及時將房屋及場地騰空并且在2016所6月24日當日通知被告及房屋所有人驗收。此后被告分兩次給付原告150000元,余款9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討無果,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高建球辯稱,1、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物業(yè)服務處將位于向陽工農路四號的房屋及場地出租給荊州市荊原向陽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2014年3月17日變更為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004年5月,被告代表荊州市荊原向陽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將上述房屋及場地的一部分轉租給楊時平、謝某某。2016年3月29日,因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社區(qū)管理服務中心起訴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返還租賃房屋、支付房屋租金,原、被告才于2016年6月14日簽訂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補償款240000元是為了增加與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社區(qū)管理服務中心談判的籌碼而虛構的,最終的補償金額應以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社區(qū)管理服務中心與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達成的補償協(xié)議為準。該協(xié)議并非被告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2、位于向陽工農路四號的房屋及場地的實際承租人只有謝某某及楊時平。李某某、肖某某、周某某、李海軍、許某某并非實際承租人,無權要求給付補償款;3、補償款的支付主體應是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社區(qū)管理服務中心,被告沒有支付補償款義務;4、2016年6月14日,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社區(qū)管理服務中心訴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主持調解,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社區(qū)管理服務中心共計支付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裝修、改造、擴建以及騰房、搬遷等費用共計150000元。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已將該費用全額支付給謝某某。被告及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應再另行支付補償款給謝某某。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被告對對方提交的證據均提出異議。本院經審查認為,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客觀真實、合法有效,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04年3月10日,中國石化集團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物業(yè)服務處環(huán)保礦容管理站(甲方)與高建球(乙方)簽訂一份《租房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甲方將該站原辦公室(即位于向陽工農路四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年租金10000元,租期5年,從2004年4月1日起。租賃期滿后,中國石化集團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物業(yè)服務處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荊原向陽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該公司全稱應為荊州市荊原向陽建設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其所有的位于向陽工農路四號的房屋租賃給乙方,年租金10000元,租賃期限為1年,即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0年4月1日止。該合同尾部乙方(簽字或蓋章)欄,僅有高建球的簽名,荊州市荊原向陽建設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未加蓋公章。租賃期滿后,雙方未再續(xù)簽合同。
2004年5月,時任荊州市荊原向陽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高建球將位于向陽工農路四號的租賃房屋及場地轉租給原告謝某某,雙方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謝某某系與李某某、肖某某、周某某、李海軍、許某某等合伙從事建筑安裝施工,并以謝某某的名義租賃該房屋及場地,年租金為10000元。謝某某等人一直占有、使用該房屋至2016年6月24日。
2016年3月21日,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社區(qū)管理服務中心向潛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1、解除與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的不定期租賃合同;2、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返還位于向陽工農路四號的租賃房屋;3、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按年租金12000元的標準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實際返還租賃房屋之日止的租金。該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一致意見。2016年6月14日,潛江法院作出(2016)鄂9005民初518號民事調解書,協(xié)議如下:1、解除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社區(qū)管理服務中心與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的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2、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返還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社區(qū)管理服務中心位于向陽工農路四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分別為潛江房權證江漢油田字第24200227**號、第24200227**號,土地使用證號為潛國用(1995)字第1013號];3、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社區(qū)管理服務中心于收到房屋當日一次性補償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裝修、改造、擴建以及騰房、搬遷等相關費用150000元。同日,被告高建球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六原告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甲、乙雙方就甲方負責的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租的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物業(yè)服務處位于向陽工農路四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分別為潛江房權證江漢油田字第24200227**號、第24200227**號,土地使用證號為潛國用(1995)字第1013號]轉租給乙方使用所引發(fā)的糾紛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乙方共同授權謝某某全權處理與甲方之間的房屋租賃爭議;二、乙方在與甲方簽訂本協(xié)議后,于10日內將上述租賃房屋及場地騰空;三、乙方在搬遷過程中的安全事宜,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及房屋所有權人無關;四、乙方騰空房屋及場地,并經房屋所有權人驗收合格后,甲方應于當日將240000元補償款支付給乙方;五、乙方收到上述補償款后,不得再以上述房屋租賃相關的任何理由找甲方及房屋所有權人糾纏,否則,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返還甲方上述全部賠償款。高建球及謝某某分別在合同尾部甲方、乙方欄簽名、捺印。此后,六原告按約定騰空了上述房屋及場地,被告高建球僅支付150000元。為此,六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荊州市荊原向陽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31日,法定代表人為被告高建球。2009年5月19日,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褚玉來。2014年3月17日,該公司名稱變更為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萬壽發(fā)。2005年11月5日,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物業(yè)服務處的名稱變更為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社區(qū)管理服務中心。
本院認為,本案有如下爭議焦點:
焦點一,李某某、肖某某、周某某、李海軍、許某某等五人是否本案適格的原告,是否可以要求給付補償款?被告高建球認為李某某、肖某某、周某某、李海軍、許某某并非實際承租人,無權要求給付補償款。訴訟中,謝某某陳述其與李某某、肖某某、周某某、李海軍、許某某等人是合伙關系,共同出資,從事建設安裝施工,只是以謝某某的名義承租了位于向陽工農路四號的房屋用于辦公、存放設備?;谒凶獾姆课荻埱蠼o付的補償款系合伙共有財產,六原告作為合伙人均可主張權利,在訴訟中應為共同訴訟人。本院認為李某某、肖某某、周某某、李海軍、許某某等五人是本案適格的原告,有權要求給付補償款。
焦點二,原、被告所簽訂的協(xié)議書效力問題。被告高建球辯稱該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補償款240000元是為了增加與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社區(qū)管理服務中心談判的籌碼而虛構的,最終的補償金額應以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社區(qū)管理服務中心與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達成的補償協(xié)議為準,該協(xié)議并非被告真實意思的表示。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16年6月14日所簽訂的協(xié)議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原、被告在簽訂該協(xié)議時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知道且應當知道自己所簽訂的協(xié)議會產生的法律后果。在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社區(qū)管理服務中心與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六原告并非該案當事人,不能參與調解,反而是被告高建球作為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全程參與該案,并最終代表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社區(qū)管理服務中心達成補償150000元的協(xié)議。而其與六原告簽訂的協(xié)議中約定的補償款為240000元,若僅是為了增加與江漢石油管理局向陽社區(qū)管理服務中心談判的籌碼,按日常生活經驗,則該協(xié)議應由被告高建球持有并保管,或者由雙方另行約定簽訂該補償協(xié)議的目的僅僅用于增加談判籌碼,但被告高建球并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認為,該協(xié)議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焦點三、被告高建球及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給付補償款的義務?原、被告于2016年6月14日所簽訂的協(xié)議中,高建球是以其本人的名義作為甲方,合同中明確約定“乙方騰空房屋及場地,并經房屋所有權人驗收合格后,甲方應于當日將240000元補償款支付給乙方”,該協(xié)議約定的是由高建球給予六原告補償款,而并未約定由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給予六原告補償款,且簽訂該協(xié)議時其未提交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權委托書,事后亦未經湖北廣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追認。該協(xié)議應認定為其個人行為,應由其本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上,原、被告間簽訂的協(xié)議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按約定履行了騰空房屋及場地的義務,被告應按約定履行給付補償款的義務。但被告僅支付了部分補償款構成違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給付未付的補償款并賠償逾期付款損失。因雙方并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及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對逾期付款損失,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標準,自逾期付款之次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高建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肖某某、周某某、李海軍、許某某、謝某某補償款9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5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0元,減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高建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振剛
書記員: 劉雅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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