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何大林(湖北京源律師事務所)
肖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
魯運華(湖北惠山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大林,湖北京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肖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縣新市鎮(zhèn)京源大道48號。
負責人萬翔,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魯運華,湖北惠山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肖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何大林,被告肖某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魯運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肖某某對原告提供的上述十組證據(jù)均無異議。
被告保險公司對證據(jù)A1、A2、A3、A4、A5、A7、A8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對證據(jù)A6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其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對證據(jù)A9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原告的各項損失不應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對證據(jù)A10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護理費應當按照護理行業(yè)的標準計算,且原告及其妻子張艷華未提供繳稅憑證,另外,原告未提供誤工證明。
被告肖某某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jù)。
被告保險公司為支持其抗辯意見,向本院提供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條款各一份,證實其公司有權進行醫(yī)療審核,本案的鑒定費和訴訟費不由其公司承擔。
原告、被告肖某某對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均無異議。
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作如下認證:
對證據(jù)A1、A2、A3、A4、A5、A7、A8,被告提供的證據(jù),因各方當事人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采信。
對證據(jù)A6,被告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其不承擔鑒定費,本院認為,鑒定費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費用,故本院對被告保險公司的辯稱意見不予采納。
對證據(jù)A9,因被告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且該組證據(jù)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證明原告李某某屬湖北省太子山林場管理局正式職工,并購買了京山縣城鎮(zhèn)職工醫(yī)療保險,收入主要來源于城鎮(zhèn),且長期生活于城鎮(zhèn),故本院確認原告的相關損失按城鎮(zhèn)人口標準計算。
對證據(jù)A10,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李某某的工資標準為每月3840元。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未提供誤工證明,要求計算誤工費缺乏依據(jù),經(jīng)本院核實,原告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請假4個月(從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5日),單位出具證明足以證實在此期間其停發(fā)工資。原告雖提供了張艷華的工資標準,但并未提供原告由張艷華請假護理的相關證明,故本院對其要求按每月3470元的標準計算護理費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椐本院采信的證據(jù),結合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4年5月13日7時10分許,被告肖某某駕駛鄂H×××××輕型自卸貨車沿107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京山縣雁門口鎮(zhèn)瓦廟磚瓦廠路口路段,左轉彎進磚瓦廠時,撞倒站在磚瓦廠路口西邊上的原告,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京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肖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發(fā)后,原告被送往京山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98天,花費醫(yī)療費14067.16元(該款已由被告肖某某墊付)。經(jīng)京山開平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傷殘程度評為x(十級),誤工損失日為120天,護理期限為98天(以上均包括上述住院期間的期限),花費鑒定費1095元。
被告肖某某駕駛的H5R661號小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險),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3月13日零時起至2015年3月12日二十四時止,商業(yè)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3月14日零時起至2015年3月13日二十四時止,本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原告出生于1972年1月16日,事發(fā)前長期在湖北省太子山林場管理局雁門林場工作,系湖北省勞動局批準的國家正式職工,其工資為3840元/月。
本院認為,被告肖某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造成本次事故,且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京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適當,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據(jù)此,本院確定由被告肖某某按照100%的比例承擔原告的損害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在事故中相關損失的確定:1、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參照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結合原告事發(fā)后在京山住院的實際情況,確定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0元/天;2、護理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o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京山開平法醫(yī)司法鑒定所評定原告的護理時間為98日,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請假護理的相關依據(jù),故本院確定原告的護理費按湖北省2014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26008元/年”計算;3、營養(yǎng)費,原告相關病歷及醫(yī)囑均記載“加強營養(yǎng)”,本院根據(jù)原告的傷情及本地區(qū)的實際生活水平,結合住院治療期限,酌定原告的營養(yǎng)費為1000元;4、××賠償金,原告長期居住于城鎮(zhèn),且收入主要來源于城鎮(zhèn),故應按照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規(guī)定“××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痹娴膫麣埖燃墳槭墏麣?、傷殘賠償指數(shù)為10%,本院予以確認;5、精神撫慰金,鑒于原告本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結合其傷殘程度,本院確定其精神撫慰金為3000元;6、交通費,原告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主張,本院不予采信;6、財產(chǎn)損失,原告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的,還應當賠償……××賠償金……”據(jù)此,參照二0一四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確定原告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14067.1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960元(20元/天×98天);3、護理費6982.97元(26008元/年÷365天×98天);4、誤工費15360元(3840元/月÷30天×120天);5、××賠償金45812元(22906元/年×20年×10%);6、營養(yǎng)費1000元;7、法醫(yī)鑒定費1095元;8、精神撫慰金3000元,以上費用合計89277.13元。
關于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事故車輛H5R661號小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保險公司作為涉案機動車輛的保險人,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保險條款關于分項賠償限額的規(guī)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10000元(含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71154.97元(護理費6982.97元+誤工費15360元+××賠償金45812+精神撫慰金3000元),合計賠償81154.97元(10000元+71154.97元)。
原告的其余損失8122.16元(89277.13元-81154.97元),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肖某某承擔100%的賠償責任,即8122.16元(8122.16元×100%)。根據(jù)投保人與被告保險公司之間關于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故被告肖某某承擔的賠償責任,即8122.16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給原告。
事發(fā)后被告肖某某已向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4067.16元,故原告在得到被告保險公司賠償款后應予返還。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損失81154.97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損失8122.16元;
原告李某某得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上述賠償款后返還被告肖某某14067.16元;
四、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給付義務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5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145元,被告肖某某負擔4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負擔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肖某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造成本次事故,且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京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適當,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據(jù)此,本院確定由被告肖某某按照100%的比例承擔原告的損害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在事故中相關損失的確定:1、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參照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結合原告事發(fā)后在京山住院的實際情況,確定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0元/天;2、護理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o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京山開平法醫(yī)司法鑒定所評定原告的護理時間為98日,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請假護理的相關依據(jù),故本院確定原告的護理費按湖北省2014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26008元/年”計算;3、營養(yǎng)費,原告相關病歷及醫(yī)囑均記載“加強營養(yǎng)”,本院根據(jù)原告的傷情及本地區(qū)的實際生活水平,結合住院治療期限,酌定原告的營養(yǎng)費為1000元;4、××賠償金,原告長期居住于城鎮(zhèn),且收入主要來源于城鎮(zhèn),故應按照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賠償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規(guī)定“××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痹娴膫麣埖燃墳槭墏麣?、傷殘賠償指數(shù)為10%,本院予以確認;5、精神撫慰金,鑒于原告本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結合其傷殘程度,本院確定其精神撫慰金為3000元;6、交通費,原告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主張,本院不予采信;6、財產(chǎn)損失,原告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的,還應當賠償……××賠償金……”據(jù)此,參照二0一四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確定原告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14067.1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960元(20元/天×98天);3、護理費6982.97元(26008元/年÷365天×98天);4、誤工費15360元(3840元/月÷30天×120天);5、××賠償金45812元(22906元/年×20年×10%);6、營養(yǎng)費1000元;7、法醫(yī)鑒定費1095元;8、精神撫慰金3000元,以上費用合計89277.13元。
關于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事故車輛H5R661號小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保險公司作為涉案機動車輛的保險人,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保險條款關于分項賠償限額的規(guī)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10000元(含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71154.97元(護理費6982.97元+誤工費15360元+××賠償金45812+精神撫慰金3000元),合計賠償81154.97元(10000元+71154.97元)。
原告的其余損失8122.16元(89277.13元-81154.97元),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肖某某承擔100%的賠償責任,即8122.16元(8122.16元×100%)。根據(jù)投保人與被告保險公司之間關于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故被告肖某某承擔的賠償責任,即8122.16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給原告。
事發(fā)后被告肖某某已向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4067.16元,故原告在得到被告保險公司賠償款后應予返還。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損失81154.97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損失8122.16元;
原告李某某得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上述賠償款后返還被告肖某某14067.16元;
四、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給付義務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5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145元,被告肖某某負擔4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負擔300元。
審判長:劉明遠
審判員:鄒志明
審判員:裴麗萍
書記員:朱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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