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敏,黑龍江振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現(xiàn)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某訴稱,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兩個月,雙方約定被告于2016年6月5日前歸還,不計算利息,如未按時歸還,從違約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計算違約金。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直至今日被告也未履行還款義務(wù)。故對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王某某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并自2017年4月6日起按月息2%給付利息至給付之日止;二、訴訟費用及相關(guān)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某辯稱:被告王某某欠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但不欠利息。被告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7年4月5日,一直都在給付原告利息,直至2017年4月5日后未在給付原告利息。被告同意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但現(xiàn)在暫時沒有能力償還,同意自2017年4月6日起給付利息,但利息部分同意按照銀行貸款利率給付。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向法院提交證據(jù)如下:
證據(jù)一、2016年4月5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協(xié)議一份。證明被告在原告處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口頭約定月息5分。
證據(jù)二、李某的證人證言一份。證明被告是通過李某向原告借的款,李某是借錢時的證人。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對原告舉示的證據(jù)一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無異議;對證據(jù)二的質(zhì)證意見是被告每月均給付原告利息,有幾個月將利息給了證人李某,讓其轉(zhuǎn)交原告,但證人李某是否轉(zhuǎn)交給原告,被告不清楚。其他證言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無異議。
被告王某某未舉示證據(jù)。
本院確認,原告所舉證據(jù)一真實、有效,能夠證明原告的主張,本院予以確認并采信;證據(jù)二中關(guān)于利息給付到什么時間及證人是否將利息轉(zhuǎn)交給原告的證言真實性本院不予確認,其他證言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原、被告與證人李某均系朋友關(guān)系,被告王某某通過證人李某向原告借款,并于2016年4月5日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6月5日止。雙方口頭約定利息為月息5分。合同簽訂當日,原告通過證人李某將10萬元現(xiàn)金給付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收到該筆借款,按約定給付原告自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5日的利息后,未再按約定償還借款,故原告訴至法院,雙方形成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王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10萬元,期滿后未償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償還,本院予以支持。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自2017年4月6日起給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按月息2%計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了借期內(nèi)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原、被告雙口頭約定月息5分,超出法律規(guī)定,故原告要求自2017年4月6日起至給付日止,按月息2%計算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0萬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按年利率24%給付原告李某某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至給付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姜忠琦
人民陪審員 馬娜
人民陪審員 李敏
書記員: 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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