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國軍,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夷陵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文平,湖北楚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067570097873),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區(qū)夷興大道金鳳朝陽1-202號。法定代表人謝永信,系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被告住所地已××至××崗區(qū)三峽物流園內,本案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宜昌市伍家崗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李國軍與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領秀龍城小區(qū)位于宜昌市××區(qū)龍泉鎮(zhèn),且被告登記的住所地在宜昌市××區(qū)金鳳朝陽,故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焦
書記員:陳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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