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宏元,男,麻城市福田河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鐵柱。
委托代理人廉潔,系武陟縣萬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職工。
被告武陟縣萬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超,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宋中海,該公司職員。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財保焦作市分公司”)
負責(zé)人楊軍生,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景歲,男,河南薈智源策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陳鐵柱、被告武陟縣萬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陳鐵柱、被告武陟縣萬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系原告真實意思表示,該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對被告陳鐵柱、被告武陟縣萬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撤訴費一百元由原告負擔(dān)。
審 判 長 丁慶珊 審 判 員 李華武 人民陪審員 余立高
書記員:陽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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