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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與湖北盤某匯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武漢華某匯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不當?shù)美m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天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苦(特別授權代理),湖北策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盤某匯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黃興路21號。
法定代表人:張玲玲,財務。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幸子(特別授權代理),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華某匯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登記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漢陽大道582號新建數(shù)碼港及汽車用品市場2號公寓單元19層辦公12、13室,現(xiàn)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李巍,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被告:杭州連誠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qū)青平里1號380室。
法定代表人:鄒國安,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亞成(特別授權代理),浙江禾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衛(wèi)青(特別授權代理),浙江禾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
被告:張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鐘祥市。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幸子(特別授權代理),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現(xiàn)住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湖北盤某匯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盤某匯通公司)、武漢華某匯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華某匯通公司)、杭州連誠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連誠公司)、魏進、張玲玲、李瑩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因被告湖北盤某匯通公司、武漢華某匯通公司、魏進、張玲玲下落不明,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以公告方式向上述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授權委托書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后被告湖北盤某匯通公司、魏進、張玲玲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幸子及被告杭州連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衛(wèi)青到庭。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苦、被告湖北盤某匯通公司、魏進、張玲玲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幸子及被告杭州連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衛(wèi)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武漢華某匯通公司、李瑩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六被告共同返還車輛款差價63,700元及多收取的貸款18,983元;2.判令六被告共同返還車輛貸款押金6,800元;3.判令六被告共同返還續(xù)保押金5,000元;4.判令六被告共同返還車輛手續(xù)費47,420元;5.判令六被告共同賠償處理車輛購買事宜各項損失20,000元,以上合計161,903元;6.判令六被告共同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我認識李瑩,李瑩說可以免首付為我購買車輛,我于2017年6月1日支付定金10,000元,李瑩以武漢眾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名義出具《收據(jù)》一份,經查詢武漢眾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沒有辦理工商登記,不存在。定金交付后,李瑩以公司倒閉為由說無法給我繼續(xù)購置車輛(其實公司壓根不存在),同時定金也無法退還,李瑩說可以介紹到湖北盤某匯通公司處購買,其繳納的定金可以作為車款。無奈,我至湖北盤某匯通公司處繼續(xù)購置車輛,其當時的具體經辦人員是魏進,從開始到車輛購置辦理完畢,一直都是魏進負責跟進。在辦理過程中,魏進讓武漢華某匯通公司具體辦理車輛貸款事宜。在湖北盤某匯通公司、武漢華某匯通公司和魏進幾方協(xié)作之下,我成功在工商銀行辦理貸款197,400元(后來經查詢實際是216,383元),在平安銀行辦理貸款197,400元。在這個過程中,我完全是按照湖北盤某匯通公司、武漢華某匯通公司和魏進的指示完成,所有貸款材料都是湖北盤某匯通公司、武漢華某匯通公司、魏進完成,我僅僅是配合。貸款下來之后,經事后查詢第一筆貸款平安銀行的貸款197,400元直接轉入武漢恒信漢迪4S店,第二筆貸款直接轉入杭州連誠公司。兩筆貸款都沒有經過我手就直接劃出。在車輛購置完成之后,武漢華某匯通公司和魏進給我結算,湖北盤某匯通公司、魏進說車價是345,700元,同時要收取12%手續(xù)費即47,420元和5,000元的續(xù)保金,以及13,400元的貸款押金。武漢華某匯通公司也收取了19,800元的貸款押金(該押金后來在我多次催要之下,武漢華某匯通公司退還10,000元,其認可還有10,000元一周內退,但至今未退)。通過結算,加上車輛購置稅等,扣除兩筆貸款,湖北盤某匯通公司計算得出我還需支付117,735元。當時,湖北盤某匯通公司、魏進要求我必須支付該筆錢,否則要扣押車輛,無奈,我又在外借高利貸110,000元還清湖北盤某匯通公司欠款將車輛提出,但車輛實際又被高利貸公司扣押,等于我實際還是未實際控制車輛。事后,經了解車輛價格實際是282,000元,不是345,700元,也不存在續(xù)保金,在工商銀行實際貸款數(shù)額是216,383元。上述被告串通一氣,層層設套,通過復雜的設計、誘騙,讓我背負533,783元債務及其相應利息獲得了一輛價值只有282,000元的車輛,而車輛我還沒有實際控制。經我多次交涉,要求其退還車輛差價和相關押金,上述被告一直置之不理,我認為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多次進行報警,公安機關也不予立案。為此我背負沉重的債務,還沒有實際控制車輛,為了減輕損失,無奈我將唯一住房出售,先將車輛贖回,然后又把車輛以250,000元的價格賣了償還銀行借款?,F(xiàn)在我已經將銀行借款和高利貸全部還清,但上述被告拒不歸還車輛差價,也不退還相關押金。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湖北盤某匯通公司、魏進、張玲玲共同辯稱,魏進、張玲玲是湖北盤某匯通公司的員工,魏進、張玲玲的行為都是代表湖北盤某匯通公司行使的,如果要承擔責任都是湖北盤某匯通公司的責任,是職務行為。李某某因為要辦理零首付購車的事情與湖北盤某匯通公司簽訂了居間合同、墊付款協(xié)議等材料,并確定了所購車輛的總價款大約345,700元,同時確定了李某某應該按照貸款總額的12%向湖北盤某匯通公司支付居間費用,還確定了湖北盤某匯通公司為李某某墊付的總金額為117,735元,李某某均在相應文件上簽字確認了,因此李某某無權要求湖北盤某匯通公司返還其款項。車輛的貸款都是經過杭州連誠公司以及銀行辦理的,車貸批下來以后都是轉進武漢恒信漢迪4S店和杭州連誠公司,湖北盤某匯通公司并未參與,李某某不應該向湖北盤某匯通公司主張返還其款項。李某某與湖北盤某匯通公司約定如果沒有按期支付墊付款、居間費,要承擔違約金的責任,就此湖北盤某匯通公司不在本案中反訴,但是保留追究的權利。李某某實際支付的款項是105,335元。綜上請求法院駁回李某某的訴請。
被告杭州連誠公司辯稱,李某某為購買車架號LFV3A28W0H3026874之奧迪品牌的汽車,與我公司簽訂《購車分期付款服務合同》約定由我公司為李某某提供代購墊資、銀行貸款資料收集與調查、向貸款銀行提供擔保等系列服務,李某某用分期付款所購的車輛向貸款銀行、我公司提供抵押擔保,貸款銀行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我公司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李某某應承擔安裝車載GPS系統(tǒng)的費用,同時服務合同第16.2條明確約定我公司為李某某墊資前李某某應自行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剩余購車款由我公司轉付到李某某指定賬戶,2017年10月21日李某某提供由襄陽華茂聯(lián)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諾函》,證明李某某已支付購車首付款84,600元,同日我公司按約向李某某指定賬戶墊付了剩余購車款197,400元,2017年10月30日李某某出具《承諾函》明確因購買奧迪新車需要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龍灣支行(以下簡稱工商銀行龍灣支行)申辦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業(yè)務,并透支金額216,383元,其中支付給我公司的汽車金融服務費為15,183元,2017年11月10日李某某與工商銀行龍灣支行正式簽訂《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貸款合同第二條明確透支金額為216,383元,透支用途為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購車款項(實為歸還墊資款)和擔保服務費用、安裝GPS等費用,第三條明確了信用卡卡號,第五條明確了透支金額的收款賬戶,第十三條明確了抵押物的基本信息,2017年11月20日李某某以工商銀行龍灣支行為抵押權人辦妥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另外因李某某簽署的服務合同、貸款合同、承諾函以及中國工商銀行牡丹卡簽購單,均載明透支金額為216,383元,我公司認為李某某對透支金額理應充分知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規(guī)定,服務合同、貸款合同、承諾函以及中國工商銀行牡丹卡簽購單作為李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對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公司、工商銀行龍灣支行已按約履行完各項合同義務,李某某亦取得了奧迪新車的所有權,李某某理應按約向我公司指定賬戶歸還墊資款項與支付相關服務費用。綜上,李某某要求我公司承擔各項訴訟請求明顯缺乏事實證據(jù)與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李瑩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當庭答辯、舉證與質證、法庭辯論及最后陳述等訴訟權利,但本院詢問時其稱,我只跟李某某說過“零首付”或者“微首付”購車,我從來沒有跟李某某說過可以“免首付”購車。我原來是武漢眾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員工,李某某的朋友通過微信“附近的人”加了我的微信,李某某的朋友帶著李某某過來辦貸款,李某某的朋友征信不好不能辦貸款,李某某就想辦貸款,李某某的征信也不好,我就說辦貸款要有房有車有公積金,李某某就說買輛車。我就說可以,武漢眾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方賣車,李某某通過武漢眾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交給藍偉程、鄧德生10,000元定金,這屬于“微首付”購車。藍偉程是武漢眾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是股東之一,因為股東之間出了事情,現(xiàn)在武漢眾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經不存在了,具體的我也不清楚。李某某交了定金以后,后續(xù)購車的相關事宜我沒有參與過,我不了解其中的情況,我只是把李某某的個人信息和定金上交藍偉程。后面的事情我就沒有管了,我也沒有參與,李某某說時間太久了,我就打電話給藍偉程催了一下進度,過了幾天,李某某等不及了,就問我有沒有別的公司可以辦理買車的事情,我就問了好幾家公司,我把這些公司的操作流程、費用都跟李某某說了,讓李某某自己選擇。我就跟李某某說這幾家公司費用比較高,李某某就要我再幫他多打聽一下。后來我就打聽到了魏進,魏進說可以做,我就把李某某約到魏進那里去,讓他們商談。李某某之前交了10,000元定金,藍偉程退了我5,000元,這5,000元后來給了魏進,作為給魏進的定金。正常情況下,錢是不退的,因為李某某本身違約了。我當著李某某的面把這5,000元轉賬給了魏進,魏進出具了收據(jù),合同和收據(jù)都給了李某某。后來就是李某某和魏進之間的事情,我都不清楚怎么操作的。我囑咐李某某如果要簽什么合同,跟我說一聲,我?guī)退纯春贤袥]有什么問題,但是李某某從來都是先斬后奏。我認為我與本案無關,從始至終我沒有參與過李某某購車的相關事情,我只是介紹了賣車的給李某某認識。我沒有拿李某某的錢,我也告知了李某某風險,李某某不聽。李某某借高利貸的事情,我完全不清楚,這都是李某某自己的行為,我也沒有逼他。我不承擔任何責任,請求法院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此外,我沒有與李某某約定過報酬,我沒有拿李某某一分錢。中途李某某分期貸款還不了,還要我?guī)退€款,我說我也沒有錢。魏進賣車給李某某以后,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給我了10,000余元,這個錢是介紹費。李某某報警了,李某某和魏進一起去了警局,經過協(xié)調,魏進說要退給李某某幾萬元,這個錢好像是保證金,具體金額我不記得,李某某說錢太少了他不要,但是魏進說他確實已經退錢給李某某了。
被告武漢華某匯通公司未在法定期間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jù),亦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與質證、法庭辯論及最后陳述等訴訟權利。
經審理查明,李某某持有2017年6月1日《收據(jù)》載明,金額為10,000元,收款事由為購車定金,車型為帕薩特,其上加蓋武漢眾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印章。
2017年9月28日,李某某(甲方)與湖北盤某匯通公司(乙方)簽訂《居間服務合同》載明,甲方委托乙方為完成甲方因購車需要,協(xié)助貸款,車輛信息A4,顏色白,合約價34.57萬(元),甲方因(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貸款合約》約定,貸款款項只能用于購車需要,不能挪作他用,甲方簽訂該合同時因(應)向乙方支付定金5,000(元),經雙方同意,在銀行貸款辦理完畢當日,甲方因(應)按照貸款總額的12%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甲方處李某某簽名,乙方處加蓋湖北盤某匯通公司合同專用章。后附《聲明》載明,本人李某某具有完整的民事行為能力,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本人在此鄭重承諾:本人向乙方所提供資料、填寫內容、簽章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否則由此導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擔,與乙方無關,本人已清楚的知悉銀行貸款申辦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且乙方無權左右銀行的審批政策及期限、金額、由本人原因導致的申辦不成或貸款期限與雙方約定不符,由本人自行承擔責任,與乙方無關。上述表述系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特此聲明。簽名處李某某簽名。同日,李某某還出具了《購車代墊款申請、上牌抵押承諾書》載明,本人因貸款購買奧迪A4L,已申請了個人消費貸款,因銀行貸款正在審批過程中,本人急需用車,懇請貴司代本人向經銷商支付首付款款外的車輛余款,湖北盤某匯通公司墊付的金額為117,735元。申請、承諾人處李某某簽名。同日,李某某(委托方)與湖北盤某匯通公司(受托方)簽訂《委托墊款協(xié)議》載明,本人李某某現(xiàn)通過銀行信用卡分期業(yè)務,申請一筆車輛貸款,用于購買奧迪A4L型汽車一輛,為盡早提車,本人現(xiàn)委托湖北盤某匯通公司墊付貸款金額117,735元用于購買上述所購車輛,委托方處李某某簽名,受托方處湖北盤某匯通公司加蓋公章。審理中,李某某對前述材料其簽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內容系事后填寫。
李某某持有《盤某匯通車貸業(yè)務結算單》載明,購車人為李某某,品牌及車型為奧迪A4-L,車價為34.57(萬元)。該材料上部手寫備注:平安(數(shù)字不清)期還款,6,600(元)月;工行(數(shù)字不清)期還款,6,800(元)月。該材料下部手寫備注:工行19.74萬元未到,以上費用及車款公司代墊,銀行放款后扣除車款(定金5,000未算)。李某某簽名捺印。該材料尾部手寫備注:總欠款為117,735元。
李某某簽名。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以下簡稱平安銀行武漢分行)(貸款人、甲方)與李某某(借款人、乙方)簽訂《個人擔保貸款合同》(合同編號:平銀武漢個擔貸字第BC20171010990047751號)特別約定條款補充載明,貸款金額為197,400元,貸款金額以借款借據(jù)或個人貸款出賬憑證為準,貸款期限為36個月,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7500%(上浮下?。?8.9474%,本次貸款的用途為自用購車,本貸款壹次向乙方發(fā)放,按期等額還款,具體為按月還款,甲方處打印有:本公章僅限于編號為平銀(武漢)個第(BC20171010990047751)號(李某某)的合同中使用方為有效并加蓋平安銀行武漢分行個人汽車信貸業(yè)務專用章,乙方處李某某簽名。
2017年10月18日,武漢恒信漢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載明,購買方為李某某,車輛類型為轎車,廠牌為奧迪牌,車架號碼為LFV3A28W0H3026874,價稅合計為282,000元。同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出具《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正本)》載明,被保險人為李某某,車架號為LFV3A28W0H3026874,保險費合計9,559.41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10月18日17:00時起至2018年10月18日24:00時止,特別約定為本保單第一受益人平安銀行武漢分行。
2017年10月30日,杭州連誠公司(服務方、甲方)與李某某(申請方、乙方)及彭振(保證人、丙方)簽訂《購車分期付款服務合同(2017版)》載明,乙方因購買汽車需要,向甲方申請購車分期付款服務,在銀行購車分期貸款發(fā)放前,乙方委托甲方為其代購汽車且墊付部分購車款,乙方指定代購汽車的品牌型號為奧迪A4L,車架號為LFV3A28W0H3026874,發(fā)動機號為073654,車輛價格為282,000元,甲方同意為乙方代購墊資的,乙方應在甲方支付代購墊資款之前自行向汽車經銷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剩余尾款由甲方審批通過后,以甲方賬戶或通過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轉付給汽車經銷商或其指定的賬戶,甲方提供保證擔保的債權為乙方向銀行申請分期付款總額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乙方申請分期付款總額為216,383元,借款期限為叁年,基于本協(xié)議通用條款第一條至第四條及第七條服務內容,乙方應支付費用總計為216,383元。甲方處加蓋杭州連誠公司合同專用章,乙方處李某某簽名捺印,丙方處簽有彭振并捺印。同日,李某某還向工商銀行龍灣支行、杭州連誠公司出具《承諾函》載明,本人李某某因購買奧迪A4L、車架號LFV3A28W0H3026874、發(fā)動機號073654,向工商銀行龍灣支行申請辦理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業(yè)務,透支金額(本金)為216,383元,其中支付給杭州連誠公司的汽車金融服務費為15,183元(金額有涂改),分期還款期數(shù)為36期(后略)。承諾人處李某某簽名捺印。
2017年11月10日,工商銀行龍灣支行(債權人、抵押權人)與李某某(債務人、抵押人)簽訂《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載明,債務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透支金額為216,383元,具體用途及金額為債務人向杭州連誠公司購買汽車,交易總價為282,000元,債務人自行支付首付款80,800元,通過向債權人申請辦理本合同項下的透支分期付款業(yè)務取得透支資金,用于支付剩余交易款項,透支金額為201,200元;債務人向杭州連誠公司支付擔保費的附加消費15,183元,通過向債權人申請辦理本合同項下的透支分期付款業(yè)務取得透支資金,用于支付上述附加消費款,透支金額為15,183元。本合同項下透支分期還款期數(shù)為36期,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手續(xù)費27,069.51元,債務人按照分期支付手續(xù)費的方式向債權人支付手續(xù)費。抵押人自愿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具體抵押物為奧迪牌新車,評估價值為282,000元,車架號碼為LFV3A28W0H3026874,發(fā)動機號碼為073654。債權人抵押權人處加蓋工商銀行龍灣支行個人信貸業(yè)務合同專用章(1),債務人、抵押人處均有李某某簽名捺印。審理中,李某某對前述材料其簽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內容系事后填寫。
李某某名下辦理了尾號為3357的工商銀行信用卡,原消費日期為2017年11月10日,原消費金額為216,383元,每期金額6,010元,計劃期數(shù)為36個月,交易場所為杭州連誠公司。該工商銀行卡卡面上載明為購車分期卡。
李某某還持有2017年12月14日《收據(jù)》載明,今收到李某某二期車貸月供(平安一期6,600、工行6,800),交來此二期月供僅供代還三年車貸最后二期車貸,金額為13,400元?!妒論?jù)》上加蓋湖北盤某匯通公司財務專用章。
2018年2月14日,平安銀行武漢分行出具《貸款結清證明》載明,借款人李某某(身份證件號碼:)在我行辦有汽車貸款,貸款合同號BC20171010990047751,貸款金額197,400元,貸款期限36個月,該筆貸款已結清,特此證明。
2018年2月23日,工商銀行龍灣支行向武漢市車輛管理所出具《汽車分期付款本息結清證明書》載明,借款人李某某,卡號62×××57于20171110(日期)向本銀行借款,以鄂A×××××(牌照號)的車輛擔保設立抵押權,該抵押物設立擔保范圍內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在20180223日期全部還清。特此證明。
另查明,2017年12月14日,李某某通過其尾號為3119的招商銀行賬戶向魏進尾號為5509的工商銀行賬戶分別轉賬50,000元、50,000元、5,335元。
再查明,湖北盤某匯通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張玲玲,經營范圍為汽車等的銷售、汽車相關事務代理等。
武漢華某匯通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巍,經營范圍為汽車銷售、二手車交易等。
杭州連誠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鄒國安,經營范圍為汽車事務代理、代客戶辦理銀行按揭手續(xù)、為購車提供非融資性擔保等。
還查明,李某某名下原登記有奧迪牌小型轎車一輛,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為LFV3A28W0H3026874,發(fā)動機號為073654,其上原載明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工商銀行龍灣支行,抵押登記日期為2017年11月20日。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收據(jù)》、《居間服務合同》、《聲明》、《購車代墊款申請、上牌抵押承諾書》、《委托墊款協(xié)議》、《盤某匯通車貸業(yè)務結算單》、《個人擔保貸款合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正本)》、《購車分期付款服務合同(2017版)》、《承諾函》、《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查詢分期付款憑證》、《收據(jù)》、《貸款結清證明》、《汽車分期付款本息結清證明書》、《交易詳情》截圖打印件、銀行流水、《機動車登記證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并經庭審查證屬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現(xiàn)李某某以湖北盤某匯通公司、武漢華某匯通公司、杭州連誠公司、魏進、張玲玲、李瑩隱瞞、欺騙車輛的實際價款、貸款金額并向其收取續(xù)保押金、貸款押金為由,主張上述被告共同返還車輛款差價63,700元、多收取的貸款18,983元、車輛貸款押金6,800元、續(xù)保押金5,000元、車輛手續(xù)費47,420元并賠償處理車輛購買事宜各項損失20,000元,而其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上述被告存在隱瞞、欺騙的事實,而從庭審查明的事實來看,李某某與湖北盤某匯通公司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委托墊款協(xié)議》并出具了《購車代墊款申請、上牌抵押承諾書》等,又與杭州連誠公司簽訂了《購車分期付款服務合同(2017版)》并出具了《承諾函》,雖然李某某陳述上述材料內容系事后填寫,但仍未提交證據(jù)證明,且其對簽名真實性無異議,后續(xù)也根據(jù)上述合同辦理了貸款手續(xù)并取得了銀行貸款,貸款事宜也經過了其本人的確認,從常理上來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李某某對其簽名、捺印等一系列行為的法律后果應有所預見和判斷,款項的給付亦系其自主行為,其對自身財產有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即使各方間就車輛價款、貸款金額、押金、手續(xù)費等存在糾紛,亦應根據(jù)相應的合同、協(xié)議條款進行處理,李某某認為上述六被告構成不當?shù)美o充分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770元、公告費26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郭奕君
人民陪審員 朱莉華
人民陪審員 王東濱

書記員: 駱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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