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于勇(河北凌坤律師事務所)
張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桃城支公司
盧懷玉(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衡水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勇,河北凌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衡水市桃城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桃城支公司,地址:衡水市勝利西路1188號。
負責人:薛效芳,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懷玉,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張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桃城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桃城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1.要求二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074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勇,被告人保財險桃城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懷玉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張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人保財險桃城支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過沒有異議,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涉案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含有不計免賠;對于責任認定及原告起訴的具體項目我公司在核實證據以后并查驗被告張某的行駛證、駕駛證及從業(yè)資格證有效的前提下,賠償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損失。
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承擔。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原告李某某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桃城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的部分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
雖被告人保財險桃城支公司稱原告的醫(yī)療費中有一部分費用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該主張系單方認定,無醫(yī)療部門出具的證明,原告遵照醫(yī)囑進行治療并無擴大損失的行為也無過錯,故被告人保財險桃城支公司要求扣除醫(yī)藥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人保財險桃城支公司主張的原告的鑒定意見書系單方委托,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但無證據證實,且在指定期限內未提重新鑒定的申請,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認可。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參照2016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本院認定原告李某某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39599.8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100元/日×6日);3.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日×90日);4.護理費:8271元(91.9元/日×90日);5.殘疾賠償金:31382.4元(26152元/年×12年×10%);6.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7.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過高,依照原告住院時間及就醫(yī)情況本院認定300元;8.鑒定費:1400元;以上共計89253.23元。
綜上,被告人保財險桃城支公司在冀T×××××號車輛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共計89253.23元。
雖被告張某未到庭視為對其權利的放棄,但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桃城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9253.23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0元,因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原告李某某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桃城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的部分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
雖被告人保財險桃城支公司稱原告的醫(yī)療費中有一部分費用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該主張系單方認定,無醫(yī)療部門出具的證明,原告遵照醫(yī)囑進行治療并無擴大損失的行為也無過錯,故被告人保財險桃城支公司要求扣除醫(yī)藥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人保財險桃城支公司主張的原告的鑒定意見書系單方委托,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但無證據證實,且在指定期限內未提重新鑒定的申請,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認可。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參照2016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本院認定原告李某某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39599.8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100元/日×6日);3.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日×90日);4.護理費:8271元(91.9元/日×90日);5.殘疾賠償金:31382.4元(26152元/年×12年×10%);6.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7.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過高,依照原告住院時間及就醫(yī)情況本院認定300元;8.鑒定費:1400元;以上共計89253.23元。
綜上,被告人保財險桃城支公司在冀T×××××號車輛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共計89253.23元。
雖被告張某未到庭視為對其權利的放棄,但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桃城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9253.23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0元,因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審判長:孫瑞尊
書記員:趙艷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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