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任志國(河北詠遠律師事務所)
榮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志國,河北詠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榮某某。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榮某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田建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任志國,被告榮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4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香榭麗都工程上干活,被拖欠工資款26000元,后經(jīng)催要,被告在同年臘月給付原告13000元,尚欠13000元沒有給付。
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仍未給付,特訴至法院,望依法判準原告之訴求。
被告榮某某辯稱,欠原告的款是我與另一合伙人共同所欠,我已經(jīng)把我應承擔的一份還了,剩下的那一份應由另一合伙人還。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
被告榮某某拖欠原告李某某工資的事實,有其本人給原告李某某出具的欠條,故對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榮某某給付工資13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榮某某辯稱,所欠原告李某某的工資為其與另一合伙人所欠,其已承擔了自己應承擔部分,要求原告向一合伙人追償?shù)恼埱?,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榮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李某某工資款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元,由被告榮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
被告榮某某拖欠原告李某某工資的事實,有其本人給原告李某某出具的欠條,故對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榮某某給付工資13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榮某某辯稱,所欠原告李某某的工資為其與另一合伙人所欠,其已承擔了自己應承擔部分,要求原告向一合伙人追償?shù)恼埱?,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榮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李某某工資款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元,由被告榮某某負擔。
審判長:田建江
書記員:樊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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