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叢臺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婧,河北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邯鄲市叢臺區(qū)。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德法,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連帶返還原告借款本金20萬元;2、判決被告連帶支付給原告上述款項從2014年11月29日至被告還清借款之日止依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3、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9月初,被告張某某和李某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表示同意借款并分三次出借款項,分別為2013年9月5日出借10萬元,2013年9月20日出借5萬元,2014年3月20日出借5萬元,共計20萬元整。并且雙方于出借款項當日簽訂借款合同并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貳分,按月給付利息?,F(xiàn)早已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而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拒絕還款。原、被告之間的借條合法有效,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背了雙方訂立的約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被告張某某、李某某共同辯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民間借貸關系,而是形成委托代理理財?shù)姆申P系。有司法鑒定報告可知承擔責任證明內容和李某某系同期形成,并非像原告在原一審所主張先簽字后添加的內容。由于李某某手印無法通過司法鑒定是否和正文同時形成,該主張不能印證簽字和正文時間不是同一時間形成?;谒痉ㄨb定結論證實《承擔責任證明》系原告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脅迫、欺詐,該鑒定合法有效,原告應對自己承諾承擔法律責任。由法院調取鄭占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關卷宗材料證實包括原告20萬,本息暫時不能收回。原告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原告李某某為支持其主張,提交如下證據(jù):證據(jù)1、身份證復印件、村委會證明、借款合同三份,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借款金額為20萬元;證據(jù)2、錄音資料、結婚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與劉曉林是夫妻,借款事實成立,原告一直持續(xù)索要;證據(jù)3、2016年11月14日在李某某家里現(xiàn)場錄音證明一份,證明《承擔責任證明》的簽名是李某某讓李某某在空白紙張的右下角簽字的;證據(jù)4、電話錄音(書面材料一份)證明2016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簽寫過利息收據(jù),并聽從被告指示在利息紙張右下角空白處簽字按手印,內容不是原告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張某某、李某某質證:證據(jù)1、身份證明和村委會證明均無異議,三份借款合同上的簽名并不是張某某本人簽名,李某某也不是李某某本人簽名,是李某某一人書寫,李某某沒有在這份合同上簽名認可,故該合同不成立。證據(jù)2、結婚證無異議,錄音資料是原、被告之間委托代理放貸關系,不存在借款合同關系,我方有證據(jù)可證明雙方代理放貸關系;證據(jù)3、是假的,二〇一六年農歷九月十九我和李某某去找李玉芬讓李某某和李玉芬在拿走的利息條上簽字,他們不給我簽名;證據(jù)4、對錄音真實性無異議,但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當時未簽字。被告張某某、李某某舉證如下:證據(jù)1、李某某出具的《承擔責任證明》,證明在借款合同之后簽發(fā)的證明,雙方名為借貸,實為委托代理人放貸關系;證據(jù)2、原告母親和原告弟弟出具的《承擔責任證明》二份,證明被告還是原告母親和弟弟放貸的委托代理人,因放貸發(fā)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他們自己承擔;證據(jù)3、原告二姨出具的《合同》和《承擔責任證明》,證明李玉萍和二被告之間是委托放貸關系;證據(jù)4、銀行轉款證明復印件,證明是同類型證據(jù),150萬元不包含本案的20萬元;證據(jù)5、錄音證明,證明雙方是委托放貸關系;證據(jù)6、李玉萍的調查筆錄,證明委托放貸關系,和原告是一個性質;證據(jù)7、原告姥爺李榮昌的證明,證明原告的母親、原告的弟弟和被告委托往外放貸,而不是被告借的錢;原告李某某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jù)1、2、的真實性存在異議,(1)原告從未簽過或見過該類似證明,當庭是第一次見到,該責任證明一條一條的,不是完整紙張書寫,明顯有撕毀的痕跡,并且可以明顯看出,李某某簽字,捺手印與書寫內容不是同一支筆,如果該條是2013年書寫,不應當是這么新的紙張。我方之前給被告寫過利息收據(jù),并在同一張紙的空白處簽名按手印,我們有合理的理由懷疑,被告利用原告簽收利息的過程中,在空白處私自填寫了承擔責任證明,字的密度、緊湊感都是不同的。(2)委托放貸關系是不成立的,責任證明是偽造的,委托書如果是委托就不應當是借款合同,應當是委托合同,已出具的借款合同就是證明,首先借款合同已經生效,我方承擔不受控制的錢的風險,是違背常理的;(3)本金和利息收不回來我方無從知道,是被告的行為,不能因此讓我方承擔責任;(4)被告出具證明,首先承認已經收到了原告的借款,《承擔責任證明》不能說明是委托代理關系,被告將款項出具給第三人,并沒有以原告名義對外簽訂借款合同,也一直沒有向原告出示款項跟第三人所簽訂的出借合同,所以委托代理關系不成立。證據(jù)3、李玉萍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否成立,資金流向、交易方式等不能等同,或推定適用于本案,該證明及借款合同,只能說明李玉萍與被告之間的關系;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該證據(jù)的相關性有異議,和本案無關;證據(jù)5、是放的錢,不是借的錢,放的錢并沒有委托你往外放貸,放的錢,借的錢都是借貸法律關系,被告錄音是我們起訴后,被告在錄音中偷換概念,利用原告對法律概念的模糊認識,把放錢和借錢相混淆,但是放錢和借錢在法律關系是一個關系;證據(jù)6、7、我們需要證人出庭作證,對證據(jù)我們現(xiàn)在不予認可,我方要求對承擔責任證明的字跡形成時間,兩個簽字是否為同一支筆書寫進行鑒定。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2013年9月5日,李某某出借張某某人民幣1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利率為月息貳分,按季度給付利息。被告認可利息正常給付到2014年9月5日。2013年9月20日,李某某出借張某某人民幣5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利率為月息貳分,按季度給付利息。被告認可利息正常給付到2014年6月20日。2014年3月20日,李某某出借張某某人民幣5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利率為月息貳分,按季度給付利息。被告認可利息正常給付到2014年6月20日。經李某某申請,本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承擔責任證明》進行形成時間鑒定,該中心于2017年9月30日出具西政司法鑒定中心[2017]鑒字第39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送檢的標稱時間為“2013年9月20日”、落款署名“李某某”的《承擔責任證明》原件正文書寫手寫字跡不是其標稱時間書寫形成,其老化程度接近于2016年11月的樣本字跡。2.不能確定送檢的《承擔責任證明》原件落款“李某某”署名字跡與其他手寫字跡的形成時間先后順序。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張某某、李某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2016)冀0403民初4613號民事判決,被告張某某、李某某不服,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4民終2051號民事裁定,發(fā)回本院重新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婧,被告張某某及其與李某某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德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張某某向李某某立據(jù)借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保護。借款到期后李某某要求張某某償還借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張某某、李某某系夫妻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之規(guī)定,李某某對該筆借款是明知且參與該筆借款的過程,故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李某某應對該筆借款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在庭審過程中,張某某認可收到了該筆借款,能夠印證原告陳述的事實,即李某某借款給張某某是真實的,其借貸關系真實存在。關于《承擔責任證明》形成時間問題,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西政司法鑒定中心[2017]鑒字第39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該證據(jù)時間接近于2016年11月。張某某說《承擔責任證明》上載明的2013年9月20日是為了與借條上的時間保持一致才書寫的,本院認為,結合西政司法鑒定中心[2017]鑒字第391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表述,及李某某于2016年11月3日對張某某及李某某提起民事訴訟的事實,本院對《承擔責任證明》不予認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由被告張某某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從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以10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計算,從2014年9月6日起至本金清償完畢之日止,以20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計算);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00元,鑒定費5400元,由被告張某某、李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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