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薛文玲(北京安濟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九五五一八營銷服務部
黃海洋(北京國漢律師事務所)
田懷慶(北京國漢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薛文玲,北京安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九五五一八營銷服務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廣渠路66號院19號樓一層。
負責人劉志遠,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海洋,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田懷慶,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九五五一八營銷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趙海洪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薛文玲、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九五五一八營銷服務部的委托代理人田懷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駕駛自己所有的機動車輛與原告之母蘇喜紅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蘇喜紅負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故被告王某某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鑒于被告王某某所駕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九五五一八營銷服務部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該公司應在交強險各分項剩余的限額內對原告的合理損失先予賠償,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剩余限額內賠償,仍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按責賠償。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以本院查明和核實確認的數額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李某某的各項合理損失共計人民幣21757.7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九五五一八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剩余限額內賠償5913.33元,余款15844.46元的70%即11091.12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被告王某某為原告支付的醫(yī)療費8204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九五五一八營銷服務部直接給付被告王某某。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九五五一八營銷服務部實際應賠償原告李某某人民幣8800.45元,給付被告王某某人民幣820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付款方式:戶名:蘇喜紅(原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開戶行:中國銀行燕順支行,賬號:62×××10;戶名:王某某,開戶行名稱: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天通苑支行,賬號:62×××86]。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駕駛自己所有的機動車輛與原告之母蘇喜紅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蘇喜紅負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故被告王某某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鑒于被告王某某所駕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九五五一八營銷服務部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該公司應在交強險各分項剩余的限額內對原告的合理損失先予賠償,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剩余限額內賠償,仍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按責賠償。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以本院查明和核實確認的數額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李某某的各項合理損失共計人民幣21757.7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九五五一八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剩余限額內賠償5913.33元,余款15844.46元的70%即11091.12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被告王某某為原告支付的醫(yī)療費8204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九五五一八營銷服務部直接給付被告王某某。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九五五一八營銷服務部實際應賠償原告李某某人民幣8800.45元,給付被告王某某人民幣820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付款方式:戶名:蘇喜紅(原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開戶行:中國銀行燕順支行,賬號:62×××10;戶名:王某某,開戶行名稱: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天通苑支行,賬號:62×××86]。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
審判長:趙海洪
書記員:趙興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